招标编号:****
发布日期:2026-05-11 04:32:03
附件1-3
****
NHI/KY2026备0047项目减速机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拟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踊跃参与投标。
一、招标项目内容、技术要求、招标数量、计划招标时间等
(一)招标项目名称:NHI/KY2026备0047项目减速机。
(二)技术要求:详见减速机采购要求(请与招标联系人索取)。
(三)招标数量:4台。
(四)计划招标时间:2026年5月20日。
(五)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5月16日。标书代写
(六)中标后合同签订完成期限:30个工作日。
二、资质要求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
三、意向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一)资质材料(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1.最新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如有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投标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则必须承诺其选择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如有)。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需载明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招标的不需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参标人(被授权人)需带好身份证原件。
3.承担过类似项目的业绩及证明材料。
4.主要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的介绍(如有)。
5.质量保证措施、违约责任、售后服务、商务承诺等。
6.投标人开票信息。
7.企业介绍、投标联系人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公司座机号码。
(二)提交时间:报名时提交。
(三)提交方式:书面、电子邮件(邮箱地址:****@126.com)。
四、投标方式
招标单位对意向投标单位提交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查,向审查合格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说明书),接到招标邀请函(说明书)的单位请按邀请函(说明书)要求时间交纳招标服务费200元。
五、招标单位信息
(一)单位名称:****
(二)联系地址:****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邮编:110141。
(三)联系人:刘晓峰;手机号:182****7051。
(四)审监法务部监督电话:150****0500;电子邮箱地址:nhijb@nhi.****.cn。
****
公告时间:2026年5月11日
减速机采购要求
本采购要求适用于****签订的磨机备件项目所需减速机设计制造事宜。
一、总则
1.1本采购要求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保证提供满足本采购要求和现行工业标准要求的优质产品及相应服务。对中国/国外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2签订合同后,买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提出的一些补充要求,具体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1.3本采购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4本采购要求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5要求卖方的设备技术上是先进的、可靠的,设备是完整的,承担其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质量保证及性能保证,完全满足设备启动、运行的各种要求,满足现场对安全操作、可靠运行、长期运行的需求。
1.6卖方保证拥有本协议设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或得到相关权利人有效许可有权出售该产品,保证买方不因购买、使用产品而受到第三方的任何索赔。如卖方违反本约定,卖方应承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本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专利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经济损失等。
二、工作条件
项目地点:
环境温度:-50~30℃。
工作制度:连续工作。
三、技术性能及参数
3.1减速机参数:
3.1.1型号:KA77/TDRN132L4/RS;
型号:X3KH110/HU/T;
型号:X3KH120/HH/T。
四、供货范围
4.1减速机,供货数量如下表:
|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数量 |
备 注 |
| 1 |
减速机1 |
KA77/TDRN132L4/RS |
1 |
含键等,按铭牌信息供货 |
| 1 |
减速机2 |
X3KH110/HU/T |
2 |
含键等,按附图供货 |
| 1 |
减速机3 |
X3KH120/HH/T |
1 |
含键等,按附图供货 |
4.2随机备件:其他满足安装、试运及调试期间必须的耗品及耗件。
五、技术要求
5.1减速机自身的起吊设施,应能保证对其简便安全地起吊。
5.2设备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处固定产品标牌(不锈钢材质),中英文对照形式,其形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2011《标牌》的规定,并采用耐腐蚀的紧固件将其固定在设备上,除另有规定。同时厂家提供该设备标牌图纸(含标牌尺寸、厚度、安装尺寸、技术参数等),与供货完全一致。
5.3买方对图纸的确认,不能减轻卖方对设备的设计及制造等的责任,卖方需对所提供的设备负全责,并满足本协议的要求。
5.4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技术文件的要求,附属货物必须满足技术文件和各自的产品技术标准,并附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其质量由乙方负责。
5.5乙方提供的设备、机械和材料在出厂前必须按现行中国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设备图纸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与测试,出厂时附带质量检验报告单,并提供产品合格证。
5.6乙方保证设备采用优质材料和一流的制造工艺,为全新的完全符合质量标准、技术先进、运行正常的优质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符合相关的规定。
5.7减速机所需润滑油或油脂的牌号: ,用量: ,更换周期: 。(卖方提供)
六、标准和规范
减速机及配套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使用的国家有关标准,并包括:
IEC ****委员会标准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七、质量检验要求
7.1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各种检查工作,如果买方监造人员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时,对于非关键点检查工作可以照常工作,检查结果有效,事后买方人员有权了解和检查该结果。
7.2对于合同中指定的主要元件等,卖方应提供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等材料。对于交付的货物其品牌、规格、外观等初步验收与协议不符,卖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
7.3卖方根据设计、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配套件的各组成部件进行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和试验报告应及时提供给买方,整机出厂前按相关标准进行组装试验,试验阶段必须通知买方检验人员在场见证,并形成试验报告提供给买方认证,卖方对设备的最终质量保证责任不因上述工作程序的进行而消失。
7.4买方有权在产品设备各部件制造期间派相关人员对设备进行监造,了解设备的检查、试验、设计、制造、组装、检验和设备包装质量等设备形成的全过程。卖方应同意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买方监造人员和检验人员可以自由进出生产地,此要求对于卖方的下级供应商的生产地也同样适用;卖方有义务全面配合买方检验人员并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确保按期完成设备制造任务。
7.5买方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工艺程序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有权制止制造工作的继续进行,卖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有效排除缺陷,经过检验人员认可方能继续进行后续工作。
7.6无论监造人员或检验人员是否参与了过程的监造与检验,并且是否签署了检测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7.7卖方的配套件产成进行涂装、包装时,需满足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7.8产品最终出厂时,卖方应将合同内的所有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记录提交买方,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
八、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8.1在买方厂内,卖方无偿负责对买方服务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技术交底及培训,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保证买方服务人员可以独立对卖方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及调试;如现场安装调试过程中有疑问,卖方需视频或现场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8.2为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达到预期功能,卖方需指派技术人员对买方及业主现场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就合同设备的装配、运行和维修、保养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所有由于卖方的错误指导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应由卖方承担,所有重要的指导结果均应有书面报告。
8.3卖方对买方人员的技术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3.1合同设备的结构特点、****工厂试验内容。
8.3.2合同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及有关试验方法。
8.3.3合同设备部件装配注意事项,掌握各部件的装配、拆卸及质量保证措施。
8.3.4.合同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及保养。
8.3.5故障诊断和处理方法。
8.4卖方的培训需保证买方人员了解和掌握合同设备的运行、操作、检验、修理和维护等技术。编写书面培训教材、设备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均含电子版),对业主人员就设备安装,调试、操作及维修进行培训。
8.5质保期内设备问题处理
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及安全问题的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选择下述补救措施,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当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事故,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质保期内设备出现问题,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通过电话、视频或现场沟通解决设备故障,属于设备本身设计、制造、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出厂前装配调试质量问题发生的故障,买方提供发生故障部位的图片给卖方,卖方应接到用户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书面回复,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修复,特俗情况无法在48小时修复的,卖方应在72小时内予以更换新货物或提供代用货物,质保期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维修完毕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维修设备的质保期重新计算,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一般质保零件在确认赔偿后及时免费将所需配件送到买方指定仓库。
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确认后,买方有权依据检验结论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实行三包服务(易损件除外),卖方免费维修,不能维修的,免费更换。若仍无法解决,则卖方应在2日内派人员到现场处理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8.6重大设备质量事故处理,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派出适当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协助买方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原因和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
8.7质保期外设备问题处理:首先卖方应积极配合通过电话、视频沟通解决问题。若业主提出需要安排卖方工程师到现场处理,卖方有义务派遣工程师到现场帮助业主解决设备问题,该费用另行约定。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终生维修,只收取成本费。
九、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和本技术协议/图纸规定进行制造和检验本合同产品。
9.2产品及材料或零部件均应全新未经使用,无任何材质瑕疵。
9.3如因卖方原因引起的“合同产品”不足或故障或导致其他损失的,由卖方负责免费维修并赔偿相关损失(不包含自然灾害引起的非正常损坏)。
9.4质保期:设备自投运之日起12个月或交付后19个月。质量保证期内若出现质量缺陷或设备故障,卖方应及时无偿到现场排除,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重新计算12个月。
9.5最低使用寿命:5年。
十、监造、检验、试验
10.1监制
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买方及业主可派****制造厂进行监制和检验,卖方给予有效的配合,提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但监制和检验并不代表对设备的最终验收。
磨机质量监制和检点: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和H点。
买方接到质量见证通知后,及时派代表到卖方现场参加见证。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期参加,W点自动转为R点,但H点卖方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时,不会自动转入下道工序,将与买方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如果更改时间后,买方仍未按时到达,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买方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买方监造代表1份。
10.2试验验收
(1)卖方在制造过程中,应对设备的材料、连接、组装、工艺、整体以及功能按照本技术规范书列出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以保证设备的材料、连接、组装、工艺、整体以及功能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已确认的设计图纸的要求。
(2)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设备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设备试验的记录进行检查。
(3)在试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本技术规范书要求的硬件和软件,卖方都必须及时更换,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都应由卖方承担。更换后的硬件和软件还必须满足本技术规范书要求。
(4****工厂试验、工厂验收试验和现场试验。
十一、产品涂漆、包装
11.1涂漆
11.1.1涂装符合GB/T37400.12-201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涂装》的规定,机器外露加工表面应涂以防锈脂,并用油纸和塑料布包扎好,防腐期不少于一年半。
11.1.2涂漆前处理
涂漆表面在涂漆前要求采取喷砂或喷丸处理,除锈等级应达到Sa2.5。在无法进行喷砂除锈的大型钢铁构件时,可以采用手动或电动工具处理,除锈等级应达到St3。
11.1.3涂漆人员具备涂漆操作证,****油漆厂家提供的技术指导操作。
11.1.4所有表面涂漆和涂层能够满足长期运输条件。未经涂漆的表面采用适当防护,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能抵御阳光暴晒和大气污染。保护层能够利用物理方法或溶剂方便地清除。对于敞装件加工表面涂硬膜防锈油。
11.1.5设备涂漆必须满足长期运输和现场使用要求。
11.1.6设备的面漆颜色及色卡号:按照供货厂家标准执行。
11.2包装
11.2.1产品的包装符合GB/T37400.13-2019《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第13部分:包装》和GB/T7284-2016《框架木箱》的规定。机电设备应符合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及其引用的标准和长距离陆路、水路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规定。包装箱应足够牢固,****工厂与现场工地之间的多次搬运过程的颠簸而不受损坏;包装运输的货物应采用防尘、防潮、防雨、防锈、防振、防变形、防腐蚀、防丢失、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并具备适合长途运输条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包装要满足叉车和吊车作业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冬季和夏季温度为-50 /+30 摄氏度的条件下长期储存的环境影响,但需避免雨雪侵袭。
11.2.2所有产品的加工面所用的加固工具都必须用橡胶或软布加垫确保不发生质的变化。所有产品的油漆面加固时,必须用帆布包裹的钢丝绳、软绳或加垫软布、橡胶等防护,确保产品外观形象。所有超宽产品的超宽点都要粘贴超宽标志并做好途中的防护工作,确保产品包装不受损坏。
11.2.3卖方应将每件货物的寄件人、 卖方、国家、 包装箱尺寸、净重、毛重、合同编号、目的地、储存类型“A”、“B”或“C”以及任何必要的注意事项,例如:“不要倒置”、“防潮”、“小心轻放”、“起吊点”、“重心”等及唛头以不退色的墨水在两个像对面用英文和印刷在每件包装货物的表面。
11.2.4所有孔、管接头以及法兰、螺纹和末端焊接的连接件,都用保护装置,所有管道连接处都应安装法兰盖或管塞,以防止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和掉进其他物件的现象发生。所有备品备件应装在箱内,并同时标注“安装调试期备品备件”,“运行期备品备件”以区别于本体。
11.2.5因为包装的原因造成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卖方负责免费对损坏的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
11.2.6待运货物/待运货物单位的储存条件信息:“A储存”-露天储存;“B储存”-有盖储存(冷库);“C储存”-暖库储存(不低于 + 5 °C);任何(i)重量超过 35 吨和/或(ii)长度超过 14 米和/或(iii)宽度/直径/高度超过 3.4 米的货物(大件货物)的信息,以及运输路线;吊装图或将货物固定在海船上的方法的资料(包括货物毛重和尺寸、重心、固定点的详细资料)和(ii)货物装卸图(包括随货提供的承载设备的使用图)。
11.2.7如果货物的转运、装载、卸载或储存需要使用特殊装置或设备(包括承载设备、索具起重设备),乙方承诺自费将上述装置和设备与货物一起运送到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下:(i)固定装置和设备应具有质量证书和测试报告,(ii)这些固定装置和设备的费用应包含在价格中,(iii****海关目的,这些固定装置和设备的费用应在规格发票中注明,(iv)固定装置和设备的重量应在装箱单上单独注明。
11.2.8对于托盘(货盘)上的货物,乙方承诺:(i)向甲方提供由货物发运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此类物品的植物检疫证书(1份原件),或(ii)确保木质容器和木质紧固件都贴有标签,以确认其经过 HT(热处理)、MB(甲基溴处理)或 DH(电加热)处理,(iii)木质容器和木质紧固件的重量应在包装清单上单独一行标明;如果货物以不可退还的集装箱交付,且其价值未在附件中指明,则(i)应将此类集装箱的价值计入价格,并应在商业发票上单独列出,以及(ii)应在装箱单上单独列出此类集装箱的重量。如果货物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交付给甲方,该包装无法退回且必须在进口国申报,则(i)此类可重复使用包装的成本应包含在价格中,并应在商业发票上单独列项,以及(ii)此类可重复使用包装的重量应在装箱单上单独列项。
11.2.9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指定地点。
十二、资料提交
12.1协议签订后3日内,卖方应提供正式版减速机图(含基础动、静载荷)及参数表,接线端子图、说明书、最大检修部件的重量和外形尺寸、外部接口条件等。所提供的外形图含设备所需的必要的检修空间、起吊要求等信息。
12.2随机文件:
装箱单(2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中文和英文) ;质量证书(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中文和英文);就货物签发的、按规定的格式出具并按照有关其签署和(或)填写程序要求完成的原产地证书( 1份原件和1份复印件,中文和英文);由发证机构认证的合格证书或符合欧亚经济联盟(EAEU)及当地联邦强制性技术法规要求的合格声明(1份由发证机构认证的版本和1份普通副本)该文件在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运抵目的地后,在当地境内至少需保持四(4)个月的有效期(如适用);及其他必要文件。
应甲方的首次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英语技术文件,其中包含有关部件和机构的操作原理、制造材料以及货物清关所需的其他信息(如适用)。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则乙方有义务向甲****海关法规而产生或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罚款、罚金、利息和其他债务(扣除所有税款)等.
12.3技术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公制。图纸部分要求按比例绘制,所有资料按要求提供不同语言版本要求表达的内容必须一致。对于没有列入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免费提供。如需改进时,卖方应及时免费提供新的技术资料。
12.4上述资料提供电子版1套,技术文件分别采用PDF版本。
12.5卖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必须与最终供货设备相符,否则由此引发的后果买方保留追究的权利。上述卖方所供技术资料均为卖方自主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12.6协议生效20日内提供产品的净重、毛重,包装后各箱的外形尺寸及数量。
十三、对于双方设备接口技术问题,双方应**协商。卖方提供技术配合,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十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