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市自然资函〔2026〕1029号
**市城市更****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虾村二路和乌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要求
****事务中心,******局:
《关于**市城市更****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虾村二路和乌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的报告》(**自然资〔2026〕14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要求如下:
一、**市城市更****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虾村二路和乌石北路道路建设工程(统一项目代码:****)已列入《****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6-2028****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的通知》(惠府办函〔2026〕15号),项目的建设对改善区域交通状况、提升路网通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核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选址位于**市**区**口街道、汝湖镇。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1901公顷,其中农用地1.3566公顷(耕地0.4224公顷),建设用地0.8335公顷,不涉及围填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局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自然**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四、******局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政府和我局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五、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处理好项目与电力、通信、给排水等市政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关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将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危害减至最低,认真做好消防、抗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相关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处理好项目与沿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及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尽量避免项目建设对风景名胜区、旅游区造成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规划、施工等各类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意见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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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