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港**湾港区洋口作业区**码头区进港航道工程及防波堤工程;
建设地点:**市**县**港**湾港区洋口作业区**码头区;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天科院环境科技****公司;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项目,位于**港**湾港区洋口作业区**码头区,航道起自与烂**南航道交点(A点),终至与码头一期工程港池水域交界处(F点)。本项目在**码头区万吨级进港航道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浚深、拓宽航道水域,并建设两侧挡沙堤。建设内容包含全长为12.83km的5万吨级散货船单向航行航道,全长为12.83km;航道两侧分别建设东挡沙堤和西挡沙堤,东挡沙堤接已建东下海通道,向外海延伸约6.68km,其中出水堤段长度4330m、半潜堤段长度2350m;西挡沙堤接已建西下海通道,向外海延伸约7.01km,其中出水堤段长度5010m、半潜堤段长度2000m。项目疏浚总量2501.3万m3(含施工期回淤量311.6万m3),维护性疏浚量约为每年239.3万m3。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本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中切实落实《报告书》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和设备,加强建设、运行期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悬浮泥沙的污染防控需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注意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少其施工活动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对航道疏浚,疏浚物外抛等重要环节,需制定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维护性疏浚前,需进行地形测定,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定位,严格控制疏浚范围。施工及疏浚尽量避开产卵期,减少对鱼类繁殖的影响。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船舶人员生活污水、施工船舶含油污水。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禁止在工程区域排海。加强航道通行船舶、施工船舶的管理与施工设备养护,减少海水污染可能性。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交海发〔2007〕165 号)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废气均为船舶废气和作业机械废气。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船舶的维护保养,禁止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尽可能选择清洁的燃油,减少怠速行驶工况的发生,以减少废气的排放。施工期和营运期船舶废气需同时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的相应要求;施工机械废气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均为船舶噪声和疏浚设备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机械保养;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施工船舶、机械的疏导工作。项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应限值。
(五)严格固体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船舶生活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理,施工期疏浚土全部外抛。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生态环境部**流域******管理局申请《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疏浚土在指定区域、期限内倾倒,并接受生态环境部**流域******管理局监管。项目施工期和维护性疏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船舶垃圾处置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按照《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管的工作意见(试行)》(通环办〔2023〕128号)的相关要求,落实增殖放流、岸线整治和修复、**湿地及鸟类栖息地修复等措施。按照湿地异地占补要求,通过支付湿地补偿金的方式,委托******管理委员会作为恢复实施主体,将“海之城”项目建设产生的湿地作为航道永久占用湿地补划地块。项目应对生态修复综合效果开展成效评估,生态修复补偿情况纳入环保竣工验收。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施工期船舶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台制度,落实水域监控等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八)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要求对照“三同时”验收一览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适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企业公开验收信息的同时,****生态环境局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2日—2026年5月18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2803,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南路150****服务大厅****审批局C134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