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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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部门、****安全中心,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交易主体:

为持续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管理并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令第34号)《******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市函〔2025〕401号)《**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内建市〔2024〕1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压紧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要求,根据项目需求、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从**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代理机构中,自行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规范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对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招标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者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等行为的,除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制度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其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并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的,应当从其在平台登记的从业人员中确定一名作为项目负责人,并通过法定媒介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强化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加大对代理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宣传解读工作,把代理机构是否在平台登记纳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范围,督促代理机构严格落实从业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对于代理机构信息未登记的,要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承接代理业务的条件、是否依法办理招标事宜,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要引导招标人、代理机构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负面行为清单》(内公资发〔2025〕3号)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记录和公开失信信息。标书代写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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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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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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