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管材询比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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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管材询比公告

一、总则

1.1 采购方:****

1.2 采购物资名称:钛管材

二、询比公告发布途径

****微信公众号、千里马招标网(http://www.****.com/zone_customer/recommend/index.html)上发布。

三、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相关标准号

材质

单位

数量

1

板式平焊松套法兰

PJ/SE 100(B)-10RF

GB/T16598-2013

TA2/20#

6

2

板式平焊松套法兰

PJ/SE 125(B)-10RF

GB/T16598-2013

TA2/20#

6

3

板式平焊松套法兰

PJ/SE 150(B)-10RF

GB/T16598-2013

TA2/20#

6

4

板式平焊松套法兰

PJ/SE 200(B)-10RF

GB/T16598-2013

TA2/20#

12

5

板式平焊松套法兰

PJ/SE 250(B)-10RF

GB/T16598-2013

TA2/20#

3

6

90°长半径弯头

DN200 PN10

GB/T 27684-2011

TA2

8

7

90°长半径弯头

DN150 PN10

GB/T 27684-2011

TA2

20

8

90°长半径弯头

DN125 PN10

GB/T 27684-2011

TA2

8

9

90°长半径弯头

DN25 PN10

GB/T 27684-2011

TA2

1

10

90°长半径弯头

DN250 PN10

GB/T 27684-2011

TA2

1

11

有缝钛管

φ273×4(DN250 PN10)

GB/T 26057-2010

TA2

7

12

有缝钛管

φ159×4(DN150 PN10)

GB/T 26057-2010

TA2

130

1

有缝钛管

φ133×3(DN125 PN10)

GB/T 26057-2010

TA2

30

14

有缝钛管

φ219×4(DN200 PN10)

GB/T 26057-2010

TA2

10

15

有缝钛管

φ32×3(DN25 PN10)

GB/T 26057-2010

TA2

10

16

有缝钛管

φ219×4(DN200 PN10)

GB/T 26057-2010

TA2

30

注:推荐管道、管件、锻件原材料品牌如下:宝钛,西钛,**湘润,**华裕或同等及以 上品牌中选择

四、报价人资格要求(即报价文件组成,盖章扫描件发至邮箱****@163.com)

①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投标文件中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②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须提供上述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至投标截止时间,****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的“信用中国”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加急标书代写

④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报价要求及结算方式

1.总价包含13%增值税税金、以及运送到买方或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2.结算方式:货到现场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买方一个月内付款。

3.****银行承兑汇票。

4.报价单自拟盖章扫描件发邮箱(注明是否含税,税率为百分之几,供货期/服务期,付款条件,质保期,注明报价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六、成交规则

若报价截止时间前有3家及以上单位响应询比活动,将启动评审程序。响应询比活动的单位需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报价人可以要求更改结算方式,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符合招标人结算方式的单位将优先被考虑。 加急标书代写

满足报价人资格要求和技术要求、总价最低价中标。

七、响应询比活动单位不足三家,两家谈判采购,一家直接采购。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址:江****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联系人:钱於琴

联系电话:173****9397

九、报价截止时间 加急标书代写

2026年5月14日10时


合同草案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卖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具体参数: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合计

2.质量,按下列第( 1 )项执行:

(1) 按照国标要求生产。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无。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计量单位和方法: 按照数量计量方法计量。

2.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无。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无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 。

2.交货地点:****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黄海北路****五金仓库。

3.交货方式: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电话: )。

4.保 险:无。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出卖人随货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按国标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现场后15日内。

2.验收方式:由买方生产使用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所发生费用,如因买方原因则由买方承担、如因卖方原因则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总价:人民币大写: 。以上价格包含增值税税金、商品包装费用、以及运送到买方或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费等所有费用。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

货款的支付方式: ;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不合规定或约定,自收到货物后十五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此期间,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在上述期限内买方未通知卖方,则视为所交付产品的数量、规格及表面状况均符合合同约定。

2.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七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买方验收仅系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数量等表面状态的确认,不视为对货物质量等的认可和确认。在货物质保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免费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卖方保证:

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未侵犯买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知识产权等。如有涉及以上权利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程序,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3.货物质量保证期为 ,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验收合格且无质量异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维修或退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若卖方无法履行交货义务,除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所有本金外,还需就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向买方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数量、质量不符合同约定的,如买方同意接收的,应按质论价;买方不同意接收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卖方因此逾期交货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卖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约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卖方因此逾期交货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并按货款价格百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百分之五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十五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按合同价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并就买方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5.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重大过失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同意接收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

8.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其它约定:_无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七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权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事故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全部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 本合同盖章后,扫描件互签有效,涂改无效。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以快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买方: ****   卖方:

税号:913********118367Q 税号:

账号:553****08477 账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支行 开户行:

地址:****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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