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组****人民政府****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区代市镇水磨村1、6、7、16组,长五村1、2、7组,帽合9、10组集体土地,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7.5496公顷,其中,农用地15.5518公顷、建设用地1.9978公顷。具体征地范围、****政府批复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内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关于公布实施**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代市镇水磨村、长五村、帽合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4100元/亩。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0.5倍执行。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办函〔2024〕42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安置对象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规定确定。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基本住房货币安置或实行还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相关标准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府规〔2024〕1号)、《****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征收集体土地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府办发〔2025〕4号)等规定执行。
五、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于2026年5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公布30日,期限为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社区)、村民小组张贴,****开发区门户网站上(网址:https://gajkq.guang-an.****.cn/)公告。公告期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可向土地征收部门****规划局****分局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原途径公告十日。土地征收部门:****规划局****分局,咨询电话:0826-****066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公告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事处****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按土地现状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三)本公告期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局****分局、****办事处****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26年9批次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xls
****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