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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50536J | 建设单位法人:彭静 |
| 彭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茶山镇 |
| **省**市茶山镇黄岭路13号 |
| ****(改扩建)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茶山镇 黄岭路13号 |
| 经度:113.85835 纬度: 23.04972 | ****机关:****保护局茶山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26 |
| 东环建〔2024〕176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1-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250536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250536J | 验收监测单位:**华科****公司 |
| 914********453751E | 竣工时间:2025-12-31 |
| 2026-01-09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09 |
| 2026-04-1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项目属于改扩建性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属于改扩建性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生产成人用品277吨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年加工生产成人用品197吨 |
| 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为一期验收产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成人用品①:烘料、投料、混料、注塑、修整、压片、切料、油压成型、烘烤、修整、打磨、注射成型、烘烤、修整、组装、检测、破碎、包装出货 2、成人用品②:投料、搅拌、抽真空、挤出、冷却、去毛刺、收缩、检测、破碎、包装出货 3、成人用品③:投料、搅拌、灌胶、倒模、风冷、脱模、去毛刺、过粉、检测、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1、成人用品①:烘料、投料、混料、注塑、修整、压片、切料、油压成型、烘烤、修整、打磨、烘烤、修整、组装、检测、破碎、包装出货 2、成人用品②:投料、搅拌、抽真空、挤出、冷却、去毛刺、收缩、检测、破碎、包装出货 3、成人用品③:投料、搅拌、灌胶、倒模、风冷、脱模、去毛刺、过粉、检测、包装出货 |
| 项目分期建设,一期验收暂未设置射出成型、TPE粉挤出工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2、废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 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射出成型、烘烤、挤出、灌胶、去毛刺、倒模、风冷等工序应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射出成型、烘烤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限值的较严值,挤出、灌胶、去毛刺、倒模、风冷工序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 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喷砂工序颗粒物经自带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混料、搅拌、破碎、过粉、打磨工序少量颗粒物通过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厨房炉灶使用清洁能源,油烟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有关标准。 3、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4、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无生产性废水外排,注塑、油压成型、挤出、冷却、灌胶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①项目不涉及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②项目将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去毛刺、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③项目将挤出、灌胶、去毛刺、倒模、风冷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④厨房油烟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m,编号:DA003),油烟排放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标准要求。 ⑤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与投料、混料、搅拌、破碎、过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 ⑥项目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3、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材料、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及次品、灌胶边角料及次品、废金刚砂、收集的粉尘、废模具、****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罐、废增塑剂桶、废白油桶、废色浆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已签订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 4、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车间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东面、南面厂界昼间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西面、****工厂,且夜间不生产,故不具备检测条件。 |
| 1、一期验收暂未设置射出成型工序,无射出成型工序冷却用水。 2、①一期验收暂未设置射出成型工序,故无射出成型工序废气产生;②DA001补充二楼去毛刺工序的废气收集。③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去毛刺、烘烤工序废气排放口位置、挤出、灌胶、去毛刺、倒模、风冷工序废气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不新增环境敏感点;④厨房油烟废气排放口高度由19m降低至5m,不属于主要排放口。 3、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与环评报告的产生量有一定差距,均委托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 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1512吨/年以内。 2、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1、参考监测结果计算,本项目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453t/a,符合环评报告中废气总量控制指标。 2、一期项目危化品较少,环境风险较小,原料仓、危险废物暂存间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3、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排污许可实施登记管理,无需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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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处理厂深度处理。 | 检测2天,每天检测4次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项目将注塑、压片、油压成型、去毛刺、烘烤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1)。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检测4次) | |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 项目将挤出、灌胶、去毛刺、倒模、风冷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废气经收集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DA002)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检测4次) | |
| 3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 厨房油烟收集后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m,编号:DA003) | 检测2天,每天检测2次 | |
| 4 | 布袋除尘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 | 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与投料、混料、搅拌、破碎、过粉、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 |
| 1 | 墙体隔声、基础减振装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车间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处理 | 检测2天,每天昼间检测1次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塑胶边角料及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原料包装材料、废包装材料、硅胶边角料及次品、灌胶边角料及次品、废金刚砂、收集的粉尘、废模具、****公司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罐、废增塑剂桶、废白油桶、废色浆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项目危险废物暂存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已签订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 |
| 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依托原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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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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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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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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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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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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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