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ZZC2026-G1-990109-GXX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邮编:310000

联系人:丁建伟

联系电话:153****5160

二、质疑项目基本信息

质疑项目的名称: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27层2703号

联系人:梁艳腾

联系电话:0777-****668

****:

关于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6年05月11日10时00分收悉,针对****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内容概述:技术参数设定指向特定品牌飞利浦,客观上限制或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竞争。......

质疑事项1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均严格依据采购人实际临床业务需求、日常诊疗应用及设备功能使用需要独立编制设定,未参照、未针对任一特定品牌量身定制。经前期充分市场调研及技术比对论证,本项目各项技术参数均为行业通用性能指标,均有三家及以上具备合法资质、同行业主流品牌厂商产品能够完全满足,不存在刻意抬高门槛、限定技术路线的情形,能够充分保障本项目市场充分竞争及各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权利。

质疑供应商仅以部分参数与某品牌产品高度一致为由,推定参数为量身定做、存在倾向性及排他性,未提供能够佐证本参数仅该品牌独有、其他品牌无法满足的有效证明材料,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质疑人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成立的必要证明材料,现贵方所提交依据不足以证明本项目技术参数存在指向特定品牌、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 1 不成立。

质疑事项2内容概述:评分细则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太,影响公平竟争。......

质疑事项2的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729)“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在本项目中,培训内容方案(12分)、项目实施方案(12分)、售后服务(12分)每一项都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和档次划分。每一档次的内容均做了细化、差异化的要求,****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的要求,又兼顾了项目实际情况,****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内容概述:打包采购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的要求。

质疑事项3的答复:本项目采购包划分,均严格依据采购人实际业务配套使用需求、整体运维统筹管理及项目实施整体性要求独立制定。经充分市场调研,本项目现有打包采购方式下,均确认有至少三家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及主流供应商能够满足投标参与要求,有效保障了项目充分竞争及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落地。质疑供应商提及应当拆分标项划分采购包的主张,与本次采购包划分的设定依据及实际项目实施需求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明本项目采购包划分不合理、排斥中小企业参与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本项目打包采购违反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刻意抬高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内容概述:本次招标交货安装地点不明确,易影响公平竟争。......

质疑事项4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位置即****指定地点,质疑供应商如确实对安装条件存疑,可进一步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踏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内容概述: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质疑事项5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参数偏离规则设定,均严格依据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设备整体使用标准及项目履约质量管控要求独立制定。经充分市场调研,本次招标文件设定的非实质性参数偏离数量限制规则,均确认有至少三家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含中小企业)能够满足投标响应要求,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及中小企业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质疑供应商提及的非实质性参数偏离数量限制属于霸王条款、歧视中小企业、抬高竞争门槛的主张,与本次招标文件规则的设定依据、立法初衷及市场实际参与情况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明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合理、排斥中小企业竞争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条款不违法相关规定。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本项目参数偏离规则存在歧视中小企业、恶意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内容概述:本次招标文件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6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球管阳极热容量技术参数设定,均严格依据采购人实际临床诊疗使用需求独立制定。经充分市场调研,该项参数为保障设备连续稳定工作、满足高强度临床检查需求的核心性能指标,各项重要参数均确认有至少三家符合资质的厂商能够满足要求,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质疑供应商提及的相关标准删除热容量指标、该参数不适用于衡量球管性能的主张,与本次招标参数的设定依据、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及采购过程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明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本项目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存在不合理、歧视潜在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的情形。国际标准删除指标并不否认该指标的临床意义和应用价值,采购人完全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合理提出该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6不成立。

质疑事项7内容概述:预付款比例设置过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要求。......

质疑事项7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预付款比例设定,均严格依据采购人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定、项目履约实施流程及财务管理制度独立制定。经充分市场调研,本项目预付款支付标准下,各项履约条件均确认有至少三家符合资质的厂商(含中小企业)能够满足参与投标及履约要求,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质疑供应商提及的本项目预付款比例过低、增加企业资金压力、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相关情况,与本次招标预付款比例的设定依据及采购实施过程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明本项目预付款设置不合理、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本项目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7不成立。

质疑事项8内容概述:付款节点设置不合理,质保金比例过高且支付周期过长。......

质疑事项8的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付款节点及质保金比例设定,均严格依据采购人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质保履约管控需求独立制定。经充分市场调研,各项付款及质保金约定均确认有至少三家符合资质的厂商能够满足投标及履约要求,有效保障了项目的充分竞争性。质疑供应商提及的本项目付款节点不合理、质保金比例偏高、支付周期过长、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等情况,与本次招标付款条件的设定依据及过程无直接关联,不能作为证明本项目付款条款设置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条款设计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支撑质疑事项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无从证明本项目付款节点、质保金设置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质疑人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8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

2026年05月11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