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本招标补充文件是招标人对有关招标事宜的澄清说明,请各投标人对照招标文件仔细阅读。回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气液混合投加泵品牌推荐、参数设置及证明文件不合理限制性问题
1、关于招标文件P23页,气液混合投加泵推荐品牌EDUR、NICO、NIKUNI,规格型号:单泵吸气量≥10Nm3/h,释放压力≥0.3MPa,单泵该工况时功耗≤15kw。招标文件P29页,关于气液混合泵技术参数:a★气泵在气液比30%的情况下,依然能正常运行,保证泵不会干运行,保证泵的运行安全。 需提供生产厂家承诺和曲线图证明,承诺参数将作为验收标准。b▲泵头壳体不低于不锈钢316L、欧标1.4581或同等标准,叶轮不低于双相不锈钢2507、欧标1.4517 或同等标准,轴不低于双相不锈钢2205、欧标1.4462 或同等标准以上材质需提供原厂材质报告。其中▲为废标条款,★为评分条款(每有一条不满足扣1分)。
经我司与行业主流厂家技术核实:上述气液比工况、性能曲线、材质及功耗等参数,直接锁定推荐品牌固有技术特性,超出行业通用设备常规性能范围,未兼顾不同品牌产品技术路线差异;同时强制要求提供专属曲线图、原厂承诺、材质报告,并绑定废标及扣分条款,条件过于严苛,属于设置不合理技术门槛,存在定向控标、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情形。
答:技术参数与材质要求为项目实际必需,非不合理门槛,气液比工况、运行安全性、泵头(不锈钢 316L、欧标1.4581或同等标准) / 叶轮(不锈钢2507、欧标1.4517或 同等标准) / 主轴(不锈钢2205、欧标1.4462 或同等标准)材质、功耗、曲线图等要求,是基于臭氧氧化工艺、连续可靠运行、使用寿命、防腐蚀、防气蚀的实际必需条件,与项目使用场景高度匹配,要求提供原厂材质报告、性能曲线、厂家承诺,是为确保参数真实可落地、验收有据可依,属于合理的质量与履约保证要求,未对非推荐品牌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存在 “超出常规、定向控标” 情形。本项不调整。
2、招标文件 P22 页明确投加装置采用气液混合泵加释放器单一形式产生微米级气泡。依据国家标准GB/T 41914.3-2025《微细气泡技术 微细气泡使用和测量通则 第 3 部分:微细气泡发生方法》,微细气泡包含旋流、机械剪切、静态混合、射流等多种成熟发生工艺,并非仅限气液混合泵一种形式。招标文件限定单一微细气泡发生方式且通过▲和★条款设置特定参数限制,不合理限制技术路线选择,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答:招标文件明确采用气液混合泵+释放器形式,是结合本项目工况、占地、能耗、运维成本的最优工艺选择和实际需求,不是限制技术路线,废标项和重要条款项不做调整。
3、招标文件P24描述中提到:“供应商在推荐品牌中自选其一或自选“同档次及以上”生产厂或品牌,竞争报价,并在填报时明确注明所选材料(设备)生产厂或品牌等;如选择“同档次及以上”生产厂或品牌的,须提供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正规检测报告数据证明参数可匹配或优于上述推荐品牌,****小组可不予以认可,供应商应自行****小组所接受的风险”。对于未列入推荐名单的品牌,额外要求提供 “相当于或优于推荐品牌的证明材料(如曲线图、原厂承诺、材质报告)”,****委员会的 “通过” 作为投标有效前提。结合前文所述P29页气液混合投加泵设置的▲和★等特定参数限制,该条款进一步固化了推荐品牌的特权地位,将大量具备同等技术实力但未列入推荐名单的优质品牌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形成了事实上的 “品牌垄断”,实质上设置双重门槛限制竞争,对非推荐品牌设置了歧视性门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同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以指定品牌或设置差异化门槛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条款通过 “推荐品牌 + 额外证明 + 评审通过” 的三重限制,实质上是对非推荐品牌的变相排斥。实践中,此类条款往往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担心证明材料不被认可而放弃投标,最终使得招标竞争流于形式,既不利于招标人选择最优供应商,也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建议取消气液混合投加泵,修改为臭氧微细气泡装置,不限定单一投加方式;取消气液混合投加泵的特定品牌推荐,同时取消不合理的▲和★硬性参数限定及相关参数证明文件要求;
答:推荐品牌不属于指定品牌、不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所列EDUR、NICO、NIKUNI为行业公认的稳定、成熟品牌,仅为推荐参考,非强制指定。招标文件已明确允许投标人选择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未限制、未锁定、未禁止其他品牌,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本项不调整,本项目欢迎产品技术要求好的品牌投标。
二、关于臭氧发生器限定管式结构、绝缘材质排他性条款问题
1、招标文件P26页“★为了防止电介质击穿,应采用耐高压的玻璃或搪瓷材质绝缘管”,招标文件P28页“★运行方式:每日24小时连续运行,放电管必须保证至少10年寿命(提供相同品牌放电管持续使用10年的证明,格式自拟)。★为保证放电管的使用寿命,要求每根放电管都要经过2倍及以上于工作电压的测试,提供测试报告”。依据现行权威的国家标准GB/T 37894-2019《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4.1 分类4.1.1 按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形式,分为管式和板式。两种结构都是标准认可的成熟类型;二者并列、无优先级、无排他性;均满足本项目水处理臭氧消毒、氧化工艺要求,性能、寿命、合规性均达国家及行业标准。依据该国标5.2.1 臭氧发生单元介电体应采用绝缘强度高、耐臭氧氧化的玻璃、搪瓷、陶瓷等材料,或其他已经证明同样适用的材料。本项目对于臭氧发生器的形式和介电体却设置了三处★参数限定,属于设置排他性、唯一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议取消★号,电介质修改为玻璃或搪瓷或陶瓷材质绝缘管,臭氧发生器的形式修改为“管式或板式”。
答:1、管式结构、玻璃 / 搪瓷绝缘管为本项目必需选型
GB/T 37894-2019 虽包含管式与板式,但本项目为大型化、高浓度、24 小时连续运行、高可靠性市政供水场景,管式臭氧发生单元在稳定性、寿命、维护性、散热效率上更适配本工程需求,属于基于工艺必要性的合理选型,不属于排他性条款。本项不调整。
2、介电材质、耐压测试、寿命要求为安全与可靠性必需
玻璃 / 搪瓷为行业高绝缘强度、耐臭氧氧化、长期稳定的主流介电材料;2 倍以上耐压测试、每根放电管检测、10年寿命要求,是为保障设备长期无故障运行,降低业主后期运维风险,属于合理技术要求。本项不调整。
3、上述条款均非废标 / 资格门槛,仅为技术响应要求
招标文件未将 “管式”“玻璃 / 搪瓷” 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废标条款,仅为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完全可按自身技术路线响应并提供证明材料,不构成排斥。本项不调整。
三、关于技术先进性评分条款设置排他性、倾向性参数问题
1、招标文件P37页技术先进性评分项中:所投臭氧发生器品牌设备电耗额定技术指标进行评分,工作条件:臭氧产能≥5kg,臭氧浓度≥148mg/L:臭氧电耗≤7kWh/kg 的得1分;7.0kWh/kg<臭氧电耗≤8 kWh/kg的得0.5分,臭氧电耗>8kWh/kg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分。注: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无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分。该评分要求提供国家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门槛设置过高,存在明显的排他性及倾向性。“正常运行状态下,释放气泡平均粒径<30μm,得 6分 ;≤50μm≤30μm,3分,>50μm,不得分)注:提供公开的实验研究结论及其论文发布平台截图,无相关证明文件不得分。”该评分只有个别厂家能满足,属于以参数限定其余潜在投标人。违背了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建议臭氧电耗修改为认可具备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建议取消气泡粒径评分需提供论文及平台截图的苛刻条件,以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承诺、常规检测资料作为评分依据,删除排他性评分壁垒。标书代写
答:电耗评分与检测机构要求合理,气泡粒径评分要求合理,质疑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本项不调整。
电耗指标(≤7kWh/kg)为行业先进水平,用于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符合国家“双碳”政策;本次招标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检测机构报告。本项不调整。
气泡粒径直接决定臭氧传质效率、投加效果、运行成本,要求提供公开实验结论/论文截图,是为保证数据可追溯、可验证,避免虚假承诺,并非仅个别厂家可满足。本次招标气泡平均粒径<30m,得4分。本项不调整
2、招标文件P37页技术先进性评分项中:所投臭氧发生器品牌制造商有参与臭氧发生器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起草编制或制定的,其中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根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若将臭氧发生器品牌制造商有参与臭氧发生器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起草编制或制定作为资格门槛或评分依据,将上构成对特定企业的歧视,属于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规则精神及第六条第(六)项“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建议。建议取消此项评分条件,以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作为评分依据,删除排他性评分壁垒。标书代写
答:标准编制评分属于技术实力评价,不违反公平竞争,将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编制作为评分项,是对投标人技术引领性、行业认可度、研发能力的客观评价,未设置为资格门槛、不影响投标有效性,仅作为技术得分依据,不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本次招标主编单位或参编单位均得2分,实际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参编单位有多家满足要求。本项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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