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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组报名公告
(2026)渝五中法破委字第139号
****裁定受理关于(2026)渝05破申197号申请人**精****公司、****公司、******公司对被申请人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决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强制清算组。现特此公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已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第一分册、无法定申请回避情形、有意参与摇号的机构管理人在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内向本院提交报名申请(具体事项附后)。届时,我院将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强制清算组。无人报名时,本案清算组按本院相关规定产生。标书代写
重****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公司,营业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业自动化离散控制系统开发等,****公司(持股9.304%)、重****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6.9%)、****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0.06%)、******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持股9.304%)、**市****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公司)(持股9.304%)。****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2017年7月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等13个议案作出了决议,主要决议为:同****公司;同意成立清算组,成员为房京和(组长)、陈芳、甘先云;公司财务印章、U盾、公章等交清算组保管;清算组职责与义务为: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主持临时股东会,提请股东会决定清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每周向股东短信或邮件报告清算进度和困难;在市审计局审计库随机选定审计****公司和下属**中自仪、****公司进行审计。
2017年12月28日,****监督局****分局****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2018年1月12日,****公司****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申报公告。根据《****公司清算组工作备忘录》及双方庭上陈述,****公司清算组随后开****事务所进行审计、清理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参与公司诉讼等清算事宜。
2022年9月,**精****公司****公司)、同创公司、****公司****公司****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清算组选择性履职属于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向本院****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理,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2)渝 05 清申 92 号民事裁定,****公司清算组工作虽目前陷入僵局,但其股东会尚能由清算组召集召开,股东会可通过意思自治重新选举清算组成员以推进清算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23年5月28日,****公司作出2023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载明:根据(2022)渝 05 清申 92 号民事裁定书精神,****公司、嘉渝公司、瑞能公司、钢利公司、昌明公司、广博公司、广达公司及张义明同意重新选举房京和、李厚清、李广琴组成清算组,房京和担任清算组组长。2026年3月14****公司对变更后的清算组成员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自仪****公司(以****公司)于2013年1月10****公司(持股80%****公司(持股20%)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6年9月1日,****公司****公司(持股28.23%)、房京和(持股15%)、李亚鑫(持股13.09%)、周禹含(持股13.09%)、朱红五(持股8%)、杨金泉(持股8%)、刘维群(持股8%)、张义明(持股6.59%)。2024年2月2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
精科公司、同创公司、辰芳公司以李厚清、李广华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的(2021)渝0120民初10078****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认定2016年6月30****公司股东会决议应属无效,李厚清、李广华违法主持召开2016年6月30****公司股东会及****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进行配合的行为存在过错,****公司承担22万元的赔偿责任。2024年10月9日 精科公司、同创公司、辰芳****公司****公司、房京和、李亚鑫、周禹含、朱红五、杨金泉、刘维琼、张义明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提起(2024)川1681民初2437****公司利益纠纷,该案经审理,判****公司2016年6月30日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与房京和、李亚鑫、周禹含、朱红五、杨金泉、刘维琼、张义明、大清公司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另,自行清算以来,清算组尚未形成有效清算方案供执行。精科公司、同创公司、辰芳****公司、清算组成员及相关股东之间存在多个诉讼。本案审理中,****公司****公司、同创公司、辰芳公司就张义明****公司股东存在争议。
****依照《****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精****公司、****公司、******公司对被申请人重****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法院公众服务网系统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5月13日16:00标书代写
3、摇号时间:2026年5月14日9:30
4、摇号地点:本院2035室(**区大坪经纬大道486号)
5、报名机构:已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第一分册的机构
特此通知。
审管办联系人:张雯、李迎
报名咨询电话:023-****9530
破产庭联系人:何玉023-****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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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