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深改委 《****医院深化改革和严格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襄改委发〔 2024 〕 4 号)和《****医院药械集中采购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中心字〔 2025 〕 24 号)等文件要求,****医院药械集中采购方式改革工作实际,市卫健****交易中心起草了《****医院药械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各相关单位、医疗机构、药械企业及社会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 年 5 月 11 日 — 2026 年 5 月 20 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 电子邮箱: ****@qq.com ;
2. 邮寄地址:**市东津新区(经开区)鹿鸣路 88 号**** A10 栋北楼三楼药品耗材采购科 325 室;
3. 联系电话: 139****3859 。
****委员会 ****交易中心
2026年 5 月 11 日
****医院
药械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械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提高评审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标书代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药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履职、日常管理以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委员会****卫健委)审核,以独立身份为**市药械集中采购提供评审服务的药械采购、使用、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培训、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广泛遴选、分类管理、注重培训、规范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中心)在药械集中采购过程中,组织在库专家参与**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评审工作,按规定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第二章 评审专家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参加药械评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有关药械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审技能;
(五)不满 65周岁,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审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审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中心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药械资料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评审工作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交易中心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取参加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
****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要求,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出具评审意见;标书代写
(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现场秩序;
(六)发现违法****交易中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专家资质及专业类别
第十条 评审专家资质:
(一)临床医学类资质条件: 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硕士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等)。
(二)临床药师类资质条件: 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临床药师资格证书。
(三)护理类资质条件: 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硕士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5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等)。
(四)医技类资质条件: 应为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硕士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 3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等)。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类别 :
(一)药品集中采购专家 :
1.临床医学: 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精神病、心理治疗、老年医学、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职业病、肿瘤内科、康复医学、普通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外科、胸外科、血管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疼痛、运动医学、妇科、产科、生殖医学、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全科医学、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医学、急诊科、临床营养、中医科。
2.临床药学: 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代谢、肿瘤、抗感染、风湿与免疫、精神病、老年医学、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康复医学、麻醉、疼痛、妇产、生殖医学、肠外肠内营养、中药、抗凝治疗、小儿用药、全科培训。
(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专家
1.临床医学: 非血管介入治疗类(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消化内科、普外科、肿瘤科、泌尿外科、放射介入科等)、血管介入治疗类(心血管内科、血管外科等)、骨科类(骨科)、神经外科类(神经外科)、心脏外科类(血管外科)、人工器官组织及配套材料类(耳鼻喉头颈外科、普外科 、血管外科、普外科等)、口腔类(口腔科)、眼科类(眼科)、体外循环类(急诊重症医学科、血管外科等)、血液净化类(肾病内科)、吻合器及附件类(泌尿外科、结直肠肛门外科、整形外科、普外科等)、修补材料类(普外科、心胸外科、妇产科、整形外科、血管外科等)、中医类(中医科、中医护理等)、基础卫生材料类(护理专业、手术麻醉科、放射影像科等)、止血防粘连材料类(护理)、注射穿刺类(护理)、功能性敷料(护理)、检验试剂类(检验科)。
2.医院管理: 耗材管理、护理管理、感染控制。
(三)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
1.医用设备采购专家: 医用设备采购。
2.医用设备使用或临床医学专家: 内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等)、外科(普外科、骨科、神经外科、心胸外科等)、妇产科、儿科、医学影像科(影像科、放射科)、医学检验(检验科、病理科等)、康复科、口腔科、眼科、透析和体外循环设备(肾病内科、肝病科等)、消毒灭菌相关设备(消毒供应室)。
3.医用设备维修专家: 医用设备维修。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组建
第十二条 市卫健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分类管理,依据产品属性及使用范围,分组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由市卫健委 根据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将 符合条件的专家增补纳入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均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卫健委审核入库。
第十六条 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个人申请。 ****医院符合条件的专家向所在单位提出入库申请。
(二)单位 审核 。 ****医院在**市药械集中采购信息数据平台 ****医院的相关专家信息 并进行审核 ,确保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三) 名单 入库。 市卫健委负责对专家库 进行管理维护, 在**市药械集中采购信息数据平台办理入库。
(四)专家使用。 ****中心根据项目论证、评价及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论证、评价及评审并开展现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经遴选入库的专家,在库有效期 3年。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在系统上更新,****卫健委。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移出专家库:
(一)在一个年度内达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严重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而被除名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处以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的;
(七)因评审失职或者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应当回避,却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条 ****中心组织的药械集中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对抽取过程进行全程系统记录。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适合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 抽取专家时应当兼顾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按照以下规则执行:专家总人数为不少于 7人以上的单数。
(一)药品类: 临床医学、临床药学专家均不少于 3人。
(二)医用耗材类: 耗材管理专家不少于 2人,临床医学专家不少于3人。涉及感染控制或护理相关专业时,相关专业专家不得少于1人。
(三)医疗设备类: 医用设备采购专家 2人,生物医学工程及相关专业医用设备维修专家3人,医用设备使用或临床医学专家2人。
第二十二条 抽取评审专家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 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通过本人手机接收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语音电话和短信息通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评审活动。
已经选择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迟到或缺席,确因故不能到场的,应当至少在评审活动开始前 1****中心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药械集中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中心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中心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六章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中心负责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当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计算。以实际评审开始时间为开始时间,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时间。
****中心应当合理安排项目评审时间,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用餐、休****交易中心负责,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不超过 2小时,劳务报酬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5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每增加0.5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评审工作当天未完成的,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标准计算劳务报酬;
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地点,尚未开始评审工作,但项目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停止或改期进行,或者需要专家本人主动回避的,应当向评审专家支付不低于 150元的误工费,已经开始评审的,按照前述标准执行;
对参加同一项目重新评审的专家,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的,按照前述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因评审专家未履职尽责导致 ****委员会 进行重新评审的,****委员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七章 评审专家监督
第三十条 ****中心应当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二)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三)无故迟到或在评审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整体进度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五)未按照合理规定时间完成评审工作的;
(六)以评审****政府公信力的活动;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标书代写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三)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评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不因退休或者与退出评审专家库等免予追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委员会、****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市药械集中采购评审承诺书
附件
**市 药械 集中采购 评审承诺书
根据《****医院药械评审专家组建及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本人承诺如下:
一、 ****交易中心****医院药械集中采购评审工作中,严格 秉持科学、严谨、公平、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负责评审的项目提****医院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要求的评审意见。
二、 严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对评审项目技术资料、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评审过程中形成或讨论的评审意见等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对外泄露。
三、 不存在与评审项目相关单位、企业有任何利害关系,及可能影响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的情况。
四、 不接受评审项目相关单位、企业或利益关系人赠送的 “红包”、有价证券和礼品。
评审专家(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