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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益****公司:
你公司申请设立代理记账资格的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以及《**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35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公司。办公场所位于**市**市荔园路0016号春城半山荔园63号楼63-102号商铺。
二、同意罗海燕、谭京例、李冰灵三人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罗海燕担任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
三、你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五、代理记账许可证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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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