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推进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草原局 国开行 国家农发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 号)、《**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川林规发〔2025〕3号)、《****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通知》(川林规函﹝2020﹞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1、 适用范围
**县范围内集体林地。
2、 流转方式、年限
集体林权流转遵循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毁林开垦、不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原则。
(一)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四)林地流转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年(林权证有限期限内)。
三、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用标准
(一)林地流转标准:以当年市场价格实际情况为准。
(二)林木收储费用标准:以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流转林地的林竹价值为标准收储。
四、流转收储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签订合同前****人民政府批准。
(一)召开工作布置会。参会人员包括:各乡镇、街道、社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林业技术人员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讲解相关政策和具体林地流转林木收储流程。
(二)村集体对外流转或发包的需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召开项目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动员会暨村民代表会议,必须2/3以上村民代表参会,并经2/3以上到会人员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小组为单位,对本小组人工商品林地进行全面摸底,对自愿参与项目建设的农户(权利人),逐个进行核实登记,填写《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登记表》。
(四)流转林地分户面积、林木收储费确认
流转林地面积,以作业设计测量图斑面积为准。图斑内的相关权利人的流转林地面积,由村集体核实确定,相关权利人无争议。林木收储费以第三方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林地单价为准,按上述确认流转林地面积计算分户流转林木费,相关权利人无争议。
(五)签订流转收储协议
各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村集体组织与林地经营权所有人签订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协议,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至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林地流转和林木收储协议,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至收储。流转合****草原局、****总局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五、林地流转林木收储费用支付方式
(一)林地流转费支付方式
1.一次性支付林地流转费:完成林地流转林木收储协议签订后,村集体组织负责统计编制林地流转费支付明细台账,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社区)审核。由乡镇(街道、社区)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由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在60个工作日内将流转费一次性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支付到原林权所有人。
2.入股分红的:由流转收储方按林地面积每年支付固定收益,项目产生收益后,按入股比例进行分红 。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林地流转费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支付到原林权所有人。
(二) 林木收储费用支付方式
林木收储费采取一次性支付。村集体组织负责统计编制林木收储费支付明细台账,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由林权流入(收储)主体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再支付到原权利人(农户)。
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在签订流转协议、支付流转费用后,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可****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1、 林地林木管护
集体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集体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省、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三有”动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林地林木流转收储完成后,由林权流入(收****人民政府(街道、社区)、村委会另行协商委托管护事宜。
八、流转收储期限满后林木处置
合同期满后,根据政策需要,如林权流入(收储)主体继续经营流转林地,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与原林权所有人协商解决延期流转事宜。如林权流入(收储)主体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90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及林地内的林木交还给原林权所有者。
十、相关事项
(一)在林权流转期内,林地所有权仍归原林权所有人,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归林权流入(收储)主体。
(二)林权流转后,林权可以转移登记到林权流入(收储)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办公厅、****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原林权主体有义务配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在流转期内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的林区道路、防火隔离带、临时管理用房建设,原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不得干涉,流转收储方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费,流转期到后另行协商是否恢复事宜。
(四)林地流转期内,如国家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林地征占用补偿费应先支付林权流入(收储)主体已付的流转费,剩余部分再支付给原林权所有权人;林木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林权流入(收储)主体。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委员会、****政府等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指导意见未提及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