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购置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编号 HCZC2026-J1-260023-GXYY ) 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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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十二层1211号

法定代表人:肖东成

授权代表(联系人):张家娜

联系电话:186****7586

****:

我公司于2026年05月06****公司通过邮箱递交的关于****购置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经过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我司严格遵循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要求进行投标,****公司却以“未分项报价”为由认定我司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必须就《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谈判的服务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其中,“10.3谈判报价指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及其它所有成本费用的总和。”和“10.1谈判供应商必须就《货物需求一览表》中所谈判的货物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都强调报价需将所有产品作为完整的货物进行完整唯一的报价。

二、答复质疑事项1:

(一)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 ****小组****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的规定,本项****小组进行,并非招标代理机构。标书代写

(二)经过核查本项目评审流程,在本项目资格****公司所诉因“‘未分项报价’为由认定我司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情形(详见附件)。由此可见,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并不存在。

****公司在《质疑函》中运用的法律依据错误,本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公司在质疑函中所提“......请求贵单位认真核查****公司所涉及的违规操作行为”等相关表述,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撑,属于不实揣测与无端污蔑。本次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全程公开透明。****公司无依据诋毁行为,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附件:****政府采购云平台评审流程中资格审查汇总结果截图

采购人:****

代理机构:****

2026年5月12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19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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