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开行审环表〔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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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323280)上报由******公司编制完成的《高性能非晶软磁材料及****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项目审批事项在****开发区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拟在****开发区朝霞路与KF69号路交叉口东北角,扩建高性能非晶软磁材料及****基地项目,建设后年产3亿只非晶/纳米晶磁芯。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万元,占总投资的0.38%。
二、经审查并结合专家对《报告表》技术评审意见和**鲁川****公司出具的关于《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本《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本项目喷涂线及滚涂线废气经集气罩或引气管道收集,采用设备自带过滤机处理,进入“板式滤袋+过滤棉+活性炭+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8m排气筒外排(DA002)。磁芯切割及湿式机加工工序非甲烷总烃及油雾经集气罩收集,采用1套机械过滤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28m排气筒外排(DA003)。以上废气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等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废水经市政管****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空压机、制氮机、热处理、机加工等生产设备,以及废气治理设施配套风机等设备运行期间所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隔声等措施处理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413t/a、VOCs:0.2796t/a,倍量替代源为**市****公司腾出的颗粒物、******公司腾出的VOCs;化学需氧量0.1974t/a、总磷0.002t/a,等****水厂光水****公司腾出的COD和总磷。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955t/a,VOCs:0.2898t/a、化学需氧量:0.3568t/a,总磷:0.0036t/a。
(六)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公司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5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005
通讯地址:**高新区黄河大道****开发区管委会33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