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触控液晶显示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6〕4号
发文机构: ****环境局****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触控液晶显示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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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触控液晶显示模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依据《报告表》的内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66号,总投资321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万元。建设性质为**。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56000平方米,研发中心及业务用房**4200平方米。购置触控屏,液晶显示器件制造设备240台(套),生产线20条,年产工业平板电脑车载显示屏等200万件。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电子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ITO封胶、密封胶固定、FOG清洁工序有机废气、焊接废气。
ITO封胶、密封胶固定、FOG清洁工序等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通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风机收集至二级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后通过2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的运行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降低设备噪声源强;优化项目平面布局,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原料检验不合格原材料由供应商回收,废保护膜、废离型膜及离型纸、焊渣、废包装材料等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单位,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中的相关要求储存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如脏污无尘布、密封胶和酒精使用的废包装容器、废功能不良品、废IC、废FPC、废FFU、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含油抹布手套等应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在实施转移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禁随意转移、随意倾倒、直接排放。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该项目建成后,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4157t/a,颗粒物0.0007t/a,COD排放量为0.1t/a,氨氮排放量为0.01t/a。本项目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总量指标不需要交易;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从****公司减排项目中替代。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管控指标,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超总量排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环评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验收合格、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县****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