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皓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铝件制品300吨年生产项目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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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年产铝件制品300吨/年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市**市吕四港****公司厂内);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淀杉湖****公司;

编制人员:张**(201********520********000176)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市吕四港镇,企业租赁启****公司闲置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铝件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625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6.7%。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铝件300吨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进入启****处理厂作深度处理。水喷淋水和湿式除尘水经沉淀过滤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抛丸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排气筒排放,抛光粉尘配建匹配的湿式除尘设施,喷塑粉尘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脉冲除尘器+2#排气筒处理设施,烘干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配建匹配的收集装置+喷淋塔+干式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3#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本项目不得设置喷漆、电镀、酸洗、磷化等表面处理工序。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2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粉尘、废钢丸、收尘固废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废活性炭、废原料桶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须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管理科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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