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公告
**区域琉水环保-石灰石碎石运输竞争性谈判
发布时间:2026-05-12 15:05:33
**区域现就如下项目进行采购,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 竞争性谈判基础信息
竞争性谈判编号:****
采购单位:**区域
报名截止时间:2026-05-14 09:00:00加急标书代写
报价截止时间:2026-05-14 13:00:00加急标书代写
咨询截止时间:2026-05-14 09:00:00加急标书代写
价格开启时间:2026-05-14 13:00:00加急标书代写
采购类别:运输
┃供应商报价要求
其他资质信息:提供近12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机关出具的缴税凭证)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社保缴费证明、参保人员清单等);道路运输许可证
标书费: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标书费****)
标书费收款账户: //
保证金:元 (电汇附言请注明:招采保证金****)
保证金收款账户: //
┃物料清单
|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 | 备注 |
| 石灰石碎石运输 | 运输服务 | 100000.000 | 吨 | 承兑、电汇 | 琉水环保 |
收货地址: **市**市市辖区**区琉璃河****车**街1号
┃详情描述
| 第一章 竞谈公告 一、竞谈项目:石灰石碎石自**太行****公司指定位置运输至**金隅****公司院内指定位置。根据每天需求量,合理调配运输车数量,保证生产需求量,保证需求方要求的供货量。运输车辆必须是新能源车辆(含电车或氢能源车),有环保清单,车型为侧翻自卸车,禁止车辆超载。中选方承担所有车辆进出厂费用、维修保养和人员工资、保险、工伤、劳保、食宿等及其它一切费用。 二、数量:暂估量10万吨,具体数量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结算方式;本项目结算方式以**金隅****公司出厂磅单数量进行结算。****公司磅****公司磅单差需在3‰内,超出部分按货物价格从中选方运费中扣除)根据合同约定价格按月定期结算。 四、支付方式; 结算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需求方收到中选方开具合格正规发票后【120】内付款。以电子承兑汇票、电汇、供应链票据或双方约定其它方式。如因国家或地方税收政策调整,双方根据中选方报价单价中含税金额不变原则,按调整后的新税率进行结算。 五、保供量:如未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需求方将扣除中选方履约保证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情况除外。 六、报价方资格要求: 1、报价方为中华人民**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并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备完成本次竞谈实质性要求所需的资质和能力,报价方资质: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道德,没有偷税漏税及欺诈行为,没有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等犯罪记录。 3、中选方应提供证明其有资格参加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和其它工程车辆及作业人员具备合法资质,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中选方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开启警示灯,如因中选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5、报价****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法院、****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认定的失信名单。 七、本竞谈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获取竞谈文件的方式:金隅集团阳光招采平台(网址:www.****.com) 九、需求方监督负责人:李建杰 手机136****5191 需求方联系人:李国洋 手机:139****0471 十、为有效监督运输业务全流程,报价方中选后在需求方指定的数字物流平台注册运管。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竞谈要求: 1、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报价为 /吨单价 ,报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投标人报价应考虑周全,若有缺项,所发生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投标人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已充分考虑: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为响应政策性要求或需求方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而发生的必要的措施费用。 2、请报价方提供近12个月(或项目指定周期)内依法缴纳税收的****机关出具的缴税凭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含社保缴费证明、缴费明细及参保人员清单等)上述材料将作为投标响应的实质性条件,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 一、 中选方应知悉 1、我公司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取消竞谈和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利,并且无须对受影响的报价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2、报价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且若中选后不能按要求执行合同,或做出违反法律及商业道德的行为时,需求方将追究其中选方的法律责任,并且需求方要补偿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3、中选方要按需求方生产需求量进行运输,凡因中选方不能按需求方要求及时进行石灰石碎石运输而影响需求方生产(包括停产)或销售,在扣除全部运费的基础上,中选方应支付赔偿10000元/天,追究中选方相关责任,并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 4、中选方在供应过程中,若出现以下现象,需求方有权取消或永久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1)运输能力发生严重问题时,未在1天前提出告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微信或短信方式)并未经需求方确认。 (2****公司的合理要求不予响应。 |
┃联系人
李国洋 / 139****0471
┃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监督举报电话:****2980-2551
监督举报邮箱:****@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