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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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园区科才路等道路及环卫公厕清扫保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3M2项目名称:贵****园区科才路等道路及环卫公厕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003M2001品目名称:贵****园区科才路等道路及环卫公厕清扫保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金辰****公司
地址:**省****办事处郭家凹村金香巷39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中的保证金条款存在矛盾。招标文件第33页"是否交纳保证金:√否",但第15页资格审查表备注又称"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凡由系统推送给评委的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均视为满足投标保证金交纳条件"。
事实依据:1. 条款逻辑矛盾:既然明确"否"交纳保证金,又要求系统推送的文件"视为满足投标保证金交纳条件",这种表述使供应商困惑——是否需要交纳不交纳是否影响投标 2. 与第34页编制要求冲突:第34页"投标保证金未交纳的供应商无法上传响应文件",但第33页已勾选"否"交纳保证金。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条款相互矛盾、逻辑混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 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内容须清晰一致、无歧义、可操作;保证金要求前后冲突、规则矛盾,违反编制规范。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采购文件必须规则统一、逻辑闭环;保证金条款自相矛盾,导致供应商无法明确响应,属于重大合规缺陷。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第10页"其他要求"3.14款:要求"投标人需单独报出生活垃圾收集收运单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但投标总价=保洁服务费用+垃圾收集清运单价×3650。
事实依据:1. 单价与总价的逻辑矛盾:既然投标总价已包含垃圾清运费(按预估3650吨计算),又要求单独报出单价,且单价报出与否作为无效标条件。但招标文件未明确该单价是否作为后续结算依据(实际第9页已约定"生活垃圾清运费根据单价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这种设置使投标报价结构复杂化,且预估3650吨与实际垃圾量可能存在较大偏差,按此计算的固定总价部分缺乏合理性。 2. 预估垃圾量缺乏依据:3650吨/年的垃圾量预估(约10吨/天)对于139.83万平方米的区域,未提供测算依据,供应商无法判断该预估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无效标条件不合理、报价规则矛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 2. 财政部 87 号令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采购需求须完整、明确、可操作;预估垃圾量无测算依据、报价结构逻辑冲突、结算规则不清,违反需求明确性要求 。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采购需求应科学合理、依据充分;核心数据(垃圾量)无依据、报价与结算规则脱节,属于需求编制违法。
质疑事项3:"服务承诺"评分项设置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约束。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3-24页"服务承诺(20分)"包含6项承诺,每项3-4分,只要"自行承诺"即可得分。
事实依据:1. 承诺内容缺乏可验证性:如"安全管理承诺""权益保障承诺""住房保障承诺"等,仅需供应商书面承诺即可得分,无需提供具体实施方案或证明材料。这种设置使20分的客观分实质上沦为"签字得分",无法区分供应商的真实履约能力。 2. 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重复:第10页商务要求中已明确要求"供应商须承诺合同期间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服从采购人的管理和安排"等,评分表中再次以承诺形式计分,属于重复评价。 3. "人员配置承诺"与客观分重复:要求承诺"投入本项目服务人员不少于100人",但评分表中未要求提供人员花名册、社保缴纳证明等验证材料,仅凭承诺即可得3分,形同虚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招标文件评分条款设置与项目实际履约需要不相适应,设置无实质核验标准的书面承诺计分、重复条款计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2.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综合评分法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量化、可验证相对应,仅书面承诺无实施方案、无佐证材料,无法量化评审,不得设置为评分项。 3. 财政部 87 号令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须细化、量化、可核查,不得设置模糊无法验证的承诺类评分项,不得对同一要求重复评审、重复计分。 4.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评分指标必须真实可验证,不可核查的承诺内容不能作为加分项,人员配置等核心履约指标应配套佐证材料,不能仅以口头 / 书面承诺计分。
质疑事项4: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表述存在歧义。招标文件第5页、第7页、第25页多处提及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但表述不一致。
事实依据:1. 扣除比例前后不一:第5页表述为"10.0%的价格扣除优惠",第25页表述为"对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10%(联合体/%)的价格扣除",同时又引用财库〔2022〕19号文"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与10%—20%(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数值)的扣除"。实际执行比例不明确。 2. 与评分标准未衔接:价格分计算公式中未体现价格扣除后的价格如何参与评分,可能导致评审时的计算争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须量化、唯一、无歧义;扣除比例前后不一、执行标准不确定,属于评审规则违法。 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招标文件内容须清晰一致、逻辑闭环;价格扣除未与评分公式衔接、无计算规则,会导致评审争议,属于重大缺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评分规则必须可操作、无矛盾;同一事项表述冲突、关键计算规则缺失,违反需求与评审合规要求。
质疑事项5: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2页"类似业绩(12分)"要求:提供2020年以来的保洁类类似项目业绩,1个得3分,满分12分(即需4个业绩)
事实依据:1. 业绩数量要求过高:要求4个类似业绩才能得满分,且每个业绩需提供"项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对于成立时间较短或业务拓展中的企业,4个业绩门槛过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包含"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等排斥性条款,虽然评分标准非资格条件,但12分的高分值实质上使业绩成为决定性因素。 2. "类似项目"定义模糊:仅表述为"保洁类类似项目",未明确"类似"的具体标准(如服务面积、服务内容、合同金额等)。这种模糊定义可能导致评标时的主观随意性,不同评委对"类似"的理解差异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 3. 时间范围设置不当:要求"2020年以来"的业绩,跨度6年。对于环卫服务行业,5年前的业绩对当前服务能力的证明力有限,且早期业绩的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可能因企业档案管理等原因难以完整提供。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包含"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等排斥性条款。
质疑事项6:硬件配置"评分标准设置过高且与项目需求脱节。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2页"硬件配置(20分)"要求:基础配置至少8辆洗扫车、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2辆高压冲洗车、1辆护栏清洗车、2辆洒水车、1辆多功能抑尘车;加分项每多配置各类车辆可额外得分,最高可再得20分。
事实依据:1. 基础配置要求已远超实际需求:本项目服务范围为139.83万平方米(含人行道)市政公共区域及1座公厕。按行业标准,每10-15万平方米配置1辆洗扫车已属较高标准,8辆洗扫车对应约17.5万平方米/辆,配置密度远超常规。 2. "多配置加分"导向**浪费:在基础配置已过剩的前提下,仍设置"每多配置1辆洗扫车得2分"等加分项,最高可再得20分。这种设置实质上是鼓励供应商过度配置设备,既增加供应商成本(最终转嫁至采购人),也造成公共**闲置浪费,与《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优化配置"原则相悖。 3. 排斥中小企业:基础配置车辆按市场价值估算已超过500万元,加上"多配置加分"导向,实质上设置了极高的设备门槛,将大量具备服务能力但设备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本地成长型企业)排斥在外。虽然招标文件声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但评分标准的实际效果构成了对中小企业的隐性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精神。 4. 自有车辆证明要求苛刻:要求提供"车辆购车发票复印件"或"车辆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购车发票"。对于租赁车辆,要求提供出租方购车发票增加了供应商的举证难度,且部分长期租赁车辆可能因出租方原因无法提供原始购车发票,此要求缺乏必要性。 请求:重新核算基础配置需求,按行业标准合理设定;取消"多配置加分"项,或设置最高加分上限(如不超过5分);简化租赁车辆证明材料,提供租赁合同及车辆登记证书即可。
法律依据:与《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促进**优化配置"原则相悖。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精神
质疑事项7:客观分中"技术保障"评分标准存在重复计分和倾向性问题。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1页"技术保障(20分)"中: 项目管理层面(12分):要求"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6分 技术管理层面(4分):要求"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
事实依据:1. 同一条件重复计分:"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在项目管理层面和技术管理层面分别计分,存在明显的重复评价。若同一人持有该职称,既可在项目管理层面得6分,又可在技术管理层面得4分,合计10分,造成证书堆砌即可高分的不合理导向。 2. 职称专业设置与项目需求不匹配:本项目为道路清扫保洁和公厕管理服务,核心需求是环境卫生作业能力。要求"市政类相关专业"职称(通常指市政工程、道**梁等建设类专业)与保洁服务的技术管理需求关联度不高,存在以建设类资质要求替代服务类能力评价的问题,涉嫌排斥专业环卫服务企业。(此为质疑的重要条款) 3. 安全工程师证书设置不合理:要求"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作为安全管理人员的评分条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专业分类中并无专门的"环境卫生"或"清扫保洁"类别,且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尚在推行阶段,持有率极低。此设置对潜在供应商形成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属于歧视 / 差别待遇的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8:价格分权重设置过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本项目价格分仅设置为10分(价格权值10%),而客观分高达75分、主观分15分。
事实依据:1.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本项目虽达到10%的最低下限,但处于临界值,且结合项目特点分析,作为一年期、预算1114.97万元的服务类项目,价格因素对采购人资金效益影响重大,10%的权重明显不能客观反映价格竞争机制。 2. 与项目特征不匹配:本项目为清扫保洁服务,属于充分竞争的服务市场,技术相对成熟,价格应作为重要竞争因素。设置10%的价格权重,实质上削弱了价格竞争,可能导致中标价格虚高,损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 与客观分设置失衡:客观分中"硬件配置"一项即占20分(是价格分的2倍),"技术保障"占20分,两者合计已40分。这种设置实质上是以设备投入和人员证书替代服务能力和价格竞争,偏离了服务采购的本质。
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请求:1. 对前述质疑事项逐一作出书面答复; 2. 如质疑成立,请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以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3. 我单位郑重要求就上述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并对打分表进行修改,以切实维护我单位作为本项目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我方在获取采购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质疑函,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对答复不满意,我方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提交的关于贵****园区科才路等道路及环卫公厕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单位已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我单位对质疑事项进行了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中的保证金条款存在矛盾。招标文件第33页"是否交纳保证金:√否",但第15页资格审查表备注又称"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凡由系统推送给评委的所有投标(响应)文件均视为满足投标保证金交纳条件"。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筑财采〔2022〕10号)有关要求,已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投标人在“**市公共**交易系统-供应商”系统中成功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只需自行确认保证金缴纳查询结果为“缴纳成功”,便可上传响应文件。其余相关内容为**市公共**交易系统招标文件模板,我单位无法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局****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筑财采〔2022〕10号)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中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第10页"其他要求"3.14款:要求"投标人需单独报出生活垃圾收集收运单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但投标总价=保洁服务费用+垃圾收集清运单价×3650。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及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招标文件可对报价内容提出要求。已在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八其他要求”中明确本项目按照总价招标,列明投标总价组成,生活垃圾收集收运费据实结算。因生活垃圾量具有离散性、波动性及不确定性,本次招标时无法精准预估需收集收运生活垃圾量,生活垃圾收集收运费用需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3650吨为根据往年数据提供的预估数量,投标人可自行现场考察调研。同时,垃圾收集清运费用为本次招标预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单独列出该项单价,如未列明单价,将影响后续费用结算。不存在单价与总价逻辑矛盾的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质疑事项3:"服务承诺"评分项设置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约束。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3-24页"服务承诺(20分)"包含6项承诺,每项3-4分,只要"自行承诺"即可得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成立,因评分表服务承诺内容与“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商务要求”部分内容重复,相关内容已调整,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质疑事项4: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表述存在歧义。招标文件第5页、第7页、第25页多处提及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但表述不一致。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对享受价格扣减政策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余相关内容为**市公共**交易系统招标文件模板,我单位无法修改。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财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 质疑事项5:“类似业绩”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2页"类似业绩(12分)"要求:提供2020年以来的保洁类类似项目业绩,1个得3分,满分12分(即需4个业绩)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本项目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用于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与服务经验,且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金额规模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2.关于业绩类型要求,招标文件已明确为“保洁类类似项目”,不存在业绩类型模糊情形。 3.为保障本项目服务质量及综合考量投标人服务能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20年以来的保洁类类似项目业绩,并未强制要求提供某一时间点的业绩,能保证本项目的充分竞争性,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投标人按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业绩均予以认可,不存在业绩数量要求过高及时间设置不当情形。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已进行调整,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4.针对业绩佐证事宜,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评分项证明材料作出调整,以更正后招标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事项6:硬件配置"评分标准设置过高且与项目需求脱节。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2页"硬件配置(20分)"要求:基础配置至少8辆洗扫车、1辆垃圾压缩运输车、2辆高压冲洗车、1辆护栏清洗车、2辆洒水车、1辆多功能抑尘车;加分项每多配置各类车辆可额外得分,最高可再得20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服务范围包含139.83万平方米(含人行道)市政公共区域及1座公厕,根据《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等标准测算,采购文件要求配置的洗扫车数量符合有关要求,与项目需求匹配,不存在远超实际需求情形。 2.****公司质疑函所述,按行业标准,每10-15万平方米配置1辆洗扫车,本项目洗扫车配置数量,满足质疑函中所述标准,不存在配置密度远超常规情形。 3.为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根据项目需求,将“硬件配置”作为鼓励加分因素,未设置“自有车辆”强制门槛,允许租赁,且当前环卫作业车辆保有量充足,投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及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不存在排他性或导向**浪费,不存在举证要求苛刻情况,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排斥。 4、针对车辆佐证事宜,我公司对招标文件硬件配置评分项证明材料作出调整,以更正后招标文件为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 质疑事项7:客观分中"技术保障"评分标准存在重复计分和倾向性问题。招标文件评分表第21页"技术保障(20分)"中: 项目管理层面(12分):要求"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6分 技术管理层面(4分):要求"具备市政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得4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 1.不存在同一条件重复计分。已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项目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明确对应的评分标准,且已备注明确“上述岗位得分不重复计分,若不同岗位证书对应同一人的,则以得分最高的岗位得分进行计分”,不存在同一条件或同一人证书重复计分情形。 2.职称专业设置相关内容已进行调整,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3.安全是保证本项目有序正常实施及保障公众安全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项目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须具备满足本项目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本项目实施范围为公共区域或市政公用设施,涉及公众安全及作业人员安全,安全生产要求高。对所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评分项中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或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均予以认可,且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仅作为加分项,非资格门槛,旨在鼓励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能力,不构成不合理限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质疑事项8:价格分权重设置过低,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本项目价格分仅设置为10分(价格权值10%),而客观分高达75分、主观分15分。 答复意见: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本项目属于服务类(城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设置价格分1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符合法规要求,合法合规。 2.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导向,且本项目以综合评分法作为评标方法,旨在综合评选出综合服务能力强的服务单位,价格也是综合评分因素之一,并未排斥价格竞争。本项目价格分值权重的设置,有效避免低价恶意竞争而导致中标后服务缩水等影响项目履约执行方面问题,便于做好项目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管控。本项目依法公开采购,未设排他性条款,保障了充分竞争。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不存在与项目特征不匹配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 3.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全过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导向,达到预期服务质量是资金绩效的最终目标,而硬件配置及技术保障又是保障本项目服务质量的关键核心要素,硬件配置及技术保障投入情况对本项目服务质量的优劣起着决定性作用,价格分权重与客观分设置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情况,不存在分值设置失衡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 总体结论: 1.上述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对招标文件相关评审条款进行调整,请以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准。 2.****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局****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筑财采〔2022〕10号)、《财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中华人民****建设部《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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