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那坡县涉嫌走私活体、干货杂物仓储保管运输服务质疑答复函(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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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公司

地址:****工业园C-1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强

邮政编码:5326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县涉嫌走私活体、干货杂物仓储保管运输服务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4月30****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县涉嫌走私活体、干货杂物仓储保管运输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1、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商的仓储场地证明材料等进行了的复核,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评审结果无误。

2、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我公司已按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公告期限、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审得分等。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贵公司要求“采购人公开成交供应商的“租赁合同及说明或房产相关证明”及“拟投入仓储场地条件分”的评审细节”,不属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成交公告格式需公示的内容。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1、磋商小组对成交供应商的人员信息证明材料等进行了的复核,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评审结果无误。

2、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规定,我公司已按规定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成交标的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公告期限、成交供应商的综合评审得分等。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贵公司要求“公开成交供应商的详细分项得分(特别是仓储场地条件分、拟投入人员分)”,不属于《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规定成交公告格式需公示的内容。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

我公司已于2026年4月27****政府采购网(http://www.****.cn)、****政府采购网(http://zfcg.****.cn/)公示了成交公告,《中小企业声明函》也作为附件随成交公告一同公示,请贵单位仔细查阅。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特别说明:关于评标过程的保密性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细节(如评委的讨论、打分过程、具体意见等)属于保密内容,不能向供应商公开。这是为了保护评委的独立评审,防止外界干扰和不正当竞争。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且评审过程及细节(包括各评委的具体打分情况)属于保密范畴。

根据《****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则》第四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以下信息:(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的规定,我公司不宜公布评审细节。故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是对供应商的企业综合实力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不能仅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审因素,****小组的综合评审,以最终评审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2026年5月12日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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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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