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备更新改造项目(2026年一期)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4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本公告不涉及更正事项,对于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答复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日期:2026年5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对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做以下回复:
问题1:本招标文件多项评审条件带有明显歧视性,刻意排斥代理商参与,变相限定仅制造商可中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部分评审因素设置如下: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存在排斥代理商。
问题2:招标文件体系认证限定特定认证范围,变相将营业范围设置为评审因素,同时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具体特点不相适应。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如下:
第一,要求认证范围包含“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内容”,变相将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第二,要求认证范围包含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内容,也属于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回复:体系认证证书既不是营业执照,也不是行政许可批准证件。按原文件执行。
问题3:评分办法中,未将设备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招标文件重大缺陷。
事实依据: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百余条,且在格式要求中明确供应商需填写《技术响应表》,并说明技术参数的偏离情况,但招标文件却未明确规定偏离项的具体处理方式。****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如发现供应商技术响应存在偏离,无法明确判定该情形属于投标无效,还是应扣除对应分值及具体扣分标准,直接影响评审工作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与此同时,本次采购包含改装车辆类产品,此类产品因生产厂家不同,其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必然存在合理差异,该类差异属于产品正常特性,不会导致车辆无法满足基本使用需求,更不会影响采购核心需求的实现。如仅因该类合理偏离认定投标无效,明显脱离采购标的的具体特点及实际应用场景,不符合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也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问题4:关于不同年度同一荣誉累计计分的合理性问题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规定“不同年度获得的同一荣誉(或奖项),可以累计计分”,这可能导致优势投标人的得分过度累积,影响评标公平性。同时,“城管或住建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范围界定模糊,缺乏明确的清单或判定标准,可能导致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标书代写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问题5:关于证明材料要求的灵活性问题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仅要求提供获奖批复、颁奖文件或公示截图中的一种,可能无法全面反映获奖情况。关键评审因素如“投标人名称、颁奖时间”的判定标准不明确,例如名称不一致时如何认定、颁奖时间的具体证明方式等,可能导致评审争议。标书代写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问题6:关于专利范围界定的合理性问题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仅限定为垃圾中转站处置设备相关专利,未涵盖与环卫服务相关的其他技术领域,可能限制了具有创新能力的投标人的竞争力。同时,专利与实际业务的关联性要求缺失,无法确保专利技术能够真正提升环卫服务质量。标书代写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问题7:关于专利证明材料要求的明确性问题
事实依据:评标标准未明确查询截图的时效性要求,若截图时间与投标时间间隔较长,可能无法反映专利的当前状态。证书与截图的一致性验证标准缺失,例如如何核对证书信息与截图内容的一致性,可能导致虚假材料的风险。标书代写
回复:按原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做调整。本次更正公告视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供应商自行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镇内环北路93号
联系人:陈少勇
联系方式:191****10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县城南工业区兴潼路20号
联系人:周曼
联系方式:181****21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少勇(采购人)、周曼(采购代理机构)
电 话:191****1081(采购人)、181****2159(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