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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关于**县国有农用地统一发包主体的请示》(恰自然资发〔2026〕129号)收悉。****政府研究,同意实施**县国有农用地统一发包主体,具体请示事项如下:
一、确定统一发包管理主体
依******局、****中心为**县国有农用地(包括国土“三调”及变更调查确定国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已依法确定给村集体使用和农垦用地的国有农用地除外)的统一发包主体,依法履行国有农用地发包、合同监督管理、承包费催缴等职责。结合实际,依法委托****,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业务指导部门及职责
******局:履行国有耕地、园地用途管制及监管职责,负责发包地类为国有耕地、园地的监督指导,推送可发包国有耕地、园地矢量数据,编制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负责牵头开展涉及国有耕地、园地管理突出问题整治,落实动态监管。
****中心:履行国有林地、草地用途管制及监管职责,负责发包地类为国有林地、草地的监督指导,推送可发包国有林地、草地矢量数据,负责牵头开展涉及国有林地、草地管理突出问题整治,落实动态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农用地承包费、租赁费收缴管理,确保资金足额征收,建立国有农用地收入支出一本账。
附件:****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统一发包管理主体的公告(代拟稿)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