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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81MA3P59FG33 | 建设单位法人:苗晓亮 |
| 于择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路7号 |
| 高端含氟精细化学品扩产项目(一期工程第一阶段)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路7号 |
| 经度:122.11926 纬度: 37.2283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1-21 |
| 威环审书〔2025〕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2-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 |
| 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81MA3P59FG3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081MA3P59FG3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79796N | 竣工时间:2026-02-01 |
| 2026-02-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2-26 |
| 2026-04-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1744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氯丙烷8000吨/年、三氟丙烯4000吨/年、三氟一氯乙烷3600吨/年、三氟乙胺360吨/年、三氟乙醇2500吨/年、三氟乙胺盐酸盐500吨/年,副产品40%氢氟酸780吨/年、31%盐酸31300吨/年、硫酸钾2200吨/年、硫酸铵2300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三氟一氯乙烷3600吨/年、三氟乙胺360吨/年、三氟乙醇2500吨/年、三氟乙胺盐酸盐250吨/年,副产品40%氢氟酸50吨/年、31%盐酸7266.38吨/年、硫酸铵653.13吨/年 |
| 分阶段验收,本次验收为一期工程第一阶段,一期工程利用已建8#车间,2500吨/年三氟乙醇生产装置主体生产装置已经建设完成,过滤产生的固态氯化钾在4#仓库暂存,待氯化钾回收处置装置建成后统一进行进一步回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氟一氯乙烷生产工艺:反应→HCl分离→共沸物和HF分离→HF和R133a分离→R133a中和→R133a精馏→催化剂再生及HF吸收系统 三氟乙胺生产工艺:胺基化反应→粗蒸三氟乙胺→NMP蒸馏回收→三氟乙胺精馏 三氟乙胺盐酸盐:成盐反应→蒸馏浓缩→真空干燥 三氟乙醇(TFE)生产工艺:反应→蒸馏→TFE精馏 | 实际建设情况:三氟一氯乙烷生产工艺:反应→HCl分离→共沸物和HF分离→HF和R133a分离→R133a中和→R133a精馏→催化剂再生及HF吸收系统 三氟乙胺生产工艺:胺基化反应→粗蒸三氟乙胺→NMP蒸馏回收→三氟乙胺精馏 三氟乙胺盐酸盐:成盐反应→蒸馏浓缩→真空干燥 三氟乙醇(TFE)生产工艺:反应→蒸馏→TFE精馏 |
| 1、二期工程不再建设;2、一期工程的硫酸钾、硫酸铵装置不再建设;3、本次验收范围包括一期工程3#车间的三氟一氯乙烷生产装置、7#车间的三氟乙胺生产装置和三氟乙胺盐酸盐生产装置、8#车间的三氟乙醇生产装置主生产工序及其配套设施;8#车间氯化钾回收装置暂未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5#车间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4排放;拟建项目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引入在建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2排放 含盐废水处理装置:有机废气引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水处理站所有水池密闭,各处理单元废气、臭气等污染物引入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 拟建项目高浓度含盐废水采用含盐废水处理装置;其他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东南角 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危险废物暂存危险废物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或外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进焚烧炉或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4(DA019)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引入现有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理后通过排气筒P22(DA002)排放; 含盐废水处理依托现有含盐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有机废气引入焚烧炉焚烧处理; 污水处理站各处理单元废气、臭气等污染物依托已建成废气焚烧炉处理系统; 本项目三氟一氯乙烷生产过程含盐废水和三氟乙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冷凝废水处理依托现有含盐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含盐废水和其他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位于厂区东南角; 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危险废物暂存依托现有危险废物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一般固废回用于生产或外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理。 |
| 危险废物不进焚烧炉,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厂区东南建设1座1080m3的事故水池、200m3初期雨水收集池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现有1座1250m3的事故水池、1座1200m3的事故水池,本次验收项目依托厂区现有1250 m3的事故水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49 | 0 | 0 | 0 | 0.49 | 0.49 | |
| 0 | 1.676 | 15.004 | 0 | 0 | 1.676 | 1.676 | |
| 0 | 0.031 | 0.758 | 0 | 0 | 0.031 | 0.03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878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1 | 0.082 | 0 | 0 | 0.01 | 0.01 | / |
| 0 | 2.307 | 7.52 | 0 | 0 | 2.307 | 2.307 | / |
| 0 | 0.217 | 0.5187 | 0 | 0 | 0.217 | 0.217 | / |
| 0 | 2.002 | 11.5402 | 0 | 0 | 2.002 | 2.002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l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B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1、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1****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按照“一企一管”的要求,排入**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厂排水经专用污水管网进入****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 项目车间、污水收集管道、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要按《报告书》要求做好了防腐、防漏、防渗等措施。本项目新增人员,不产生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酸性废水中和处理后同高盐废水送现有双效顺流蒸发器脱盐预处理,高****处理站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后的酸性废水、高盐废水、高浓废水与其他低****处理站后处理工序处理达标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市******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进口pH范围为7.6-7.9(无量纲),悬浮物日均值最大值为88 mg/L,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最大值为1138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最大值为508 mg/L,氨氮日均值最大值12.5 mg/L,总氮日均值最大值为24.3 mg/L,总磷日均值最大值为1.84 mg/L,总有机碳日均值最大值为657 mg/L,氯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824 mg/L,全盐量日均值最大值为1091 mg/L,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0.428 mg/L,氟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31.6 mg/L,石油类日均值最大值为1.74 mg/L,动植物油日均值最大值为1.54 mg/L;****处理站出口pH范围为7.6-7.9(无量纲),悬浮物日均值最大值为45 mg/L,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最大值为342 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日均值最大值为52.1 mg/L,氨氮日均值最大值6.42 mg/L,总氮日均值最大值为11.8 mg/L,总磷日均值最大值为0.37 mg/L,总有机碳日均值最大值为87.2 mg/L,氯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430 mg/L,全盐量日均值最大值为632 mg/L,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0.164 mg/L,氟化物日均值最大值为5.3 mg/L,石油类日均值最大值为0.76 mg/L;动植物油日均值最大值为0.80 mg/L,监测结果均符合应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也同时满足**市******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处理站各类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分别为悬浮物49.0%-50.1%,化学需氧量69.9%-70.9%,五日生化需氧量为89.7%-89.9%,氨氮48.5%-51.7%,总氮45.4%-52.1%,总磷77.2%-79.8%,总有机碳86.2%-87.6%,氯化物47.8%-49.5%,全盐量42.1%-44.0%,可吸附有机卤化物55.8% -61.7%,氟化物82.4%-83.9%,石油类51.0%-56.3%,动植物油37.8%-61.8%。 |
| 1 | 高端含氟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废气处理装置 | 项目工艺废气排放标准同时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Ⅱ时段、表2和表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和表2标准、《****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1和表2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4、6标准,对于重复项目按最严标准执行。 焚烧炉排放废气污染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表3中的≤300kg/h标准。由于一些新标准的发布,如《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等。本项目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限值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要求。 | 提高装置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采用了适用的废气治理技术和装备,从物料储运、生产过程、污染防治等各环节严格控制项目特征废气排放。加强设备密封和负压控制措施,强化日常检测、检漏及维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各类工艺废气均已经有效收集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3#车间废气氯化氢排气筒DA020氯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7mg/m3,氟化氢排气筒DA021氟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7mg/m3,均满足应执行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要求。 7#车间水喷淋吸收装置进口VOCs小时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7.9mg/m3,出口(DA001)VOCs小时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26mg/m3,计算水喷淋吸收装置VOCs处理效率为96.1%;硫酸吸收塔进口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85.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9.2×10-3kg/h,出口(DA023)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21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4×10-4kg/h,计算酸雾吸收塔VOCs处理效率为97.4%;均满足应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 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硫酸吸收塔出口氨排放速率最大值5.0×10-4kg/h,满足应执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小时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17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5.9×10-4kg/h,满足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4标准限值要求。 8#车间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口VOCs小时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14 mg/m3,出口(DA022)VOCs小时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5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6.2×10-3kg/h,计算VOCs处理效率为96.9%;满足应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 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焚烧炉废气排气筒DA002三氯乙烯未检出,VOCs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6.62 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7.9×10-3 kg/h,满足应执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DB 37/2801.6 -2018)表1 II时段和表2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74 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9.4×10-3 kg/h,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49,满足应执行《****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氨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15 mg/m3,满足应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3.8mg/m3,SO2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mg/m3,NOx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8mg/m3,满足应执行的《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限值要求;氟化氢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7mg/m3,CO折算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6mg/m3,二噁英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15 ng TEQ/ m3,均满足应执行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最大值为0.58 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3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03 mg/m3,氯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12 mg/m3,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氟化氢浓度最大值为8.9×10-3mg/m3,氯气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硫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007 mg/m3,氨浓度最大值为0.16mg/m3,臭气浓度均小于10,满足均满足《****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5#车间外下风向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89 mg/m3,7#车间外下风向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9 mg/m3,8#车间外下风向VOC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81 mg/m3,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减振、消声、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 | 该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优先选用低噪音优质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东、西、南、北厂界噪声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 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2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定、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方案,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企业严格落实了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制定、实施了土壤自行监测方案,建立了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 1 | 厂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项目危险废物包括沾染危化品的废催化剂、精馏残液、废分子筛、滤渣、炉渣、飞灰、废盐、废活性炭、废包装物、污泥、化验室废试剂瓶、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矿物油等,应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管控工作要求,按照“应焚烧、尽焚烧,可焚烧、不填埋”的原则,委外处置时选择利用、焚烧等处置方式。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高标准做好防渗、防泄漏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并设立识别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生产中若发现报告书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本项目不新增人员,不产生生活垃圾,且本项目不产生一般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沾染危化品的废催化剂、精馏残液、废分子筛、滤渣、炉渣、飞灰、废盐、废活性炭、废包装物、污泥、化验室废试剂瓶、实验室废液、废导热油、废矿物油等,均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了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管控工作要求,按照“应焚烧、尽焚烧,可焚烧、不填埋”的原则,委外处置时选择利用、焚烧等处置方式。本项目依托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现有危废贮存库按照规范建设,高标准做好了防渗、防泄漏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并设立了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暂未发现报告书未识别的危险废物。 |
| 1 | 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健全完善环境应急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环境管理及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报**市生态****支队****大队备案。建立三级防控体系,分区域做好防渗、围堰设置、导排等措施,合理设置事故水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定期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物资,物资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换。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环境局**分局报告。 | 已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健全完善了环境应急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生产环境管理及员工环保技能培训,修订了原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增加了应急预案中关于本项目的内容说明,明确了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基本原则,对项目所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和方案,****小组的主要职责及环境突发性事故发生时的主要工作内容,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物资,物资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换。企业制定的风险应急预案已于2025年12月5日在**市生态****支队****大队进行备案,备案编号371003-2025-75-M。建立了三级防控体系,分区域做好防渗、围堰设置、导排等措施,依托厂内现有1080m3事故水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风险源安装了预警和监测装置,定期加强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均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并依法依规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
| ****公司原有。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辅助工程(动力及辅助车间、办公楼、食堂、总控制室、仓库、罐区)、公用工程(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供电系统、循环水系统、供冷系统、制氮系统、供气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危废库和事故水池均依托已建成验收的本项目第一阶段已建成内容(2023.9完成验收工作) 总量计算说明: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已建成项目均正常生产,本项目废气与现有项目一同进入焚烧炉进行焚烧处理,无法单独计算总量,本次焚烧炉污染物排放量为全厂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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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扩建项目实施前,完成现有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扩建项目实施前,已完成现有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2025年12月已更换事故水池标志牌,补充了容积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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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