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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体育局**区2026年春、秋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原辅料统一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12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菜****公司 | ||
| 地址:**省新舍市**县**镇府前路2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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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1、****公司未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在身份证扫描件上签字为由作废标处理。 2、本项目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涉及国家专项资金,价格不应作为下浮竞争因素。评标委员会未对违规下浮报价作废标处理,违反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自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足20日。 4、招标****分所属行业划分不应该划分为餐饮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事项1:投诉不成立。根据招标文件27.3及27.3.1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未在身份证扫描件上签字的应属于未通过投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由于投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上述条款要求进行签名,因此,属于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事项2: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而投诉人为该项目第三包的投标人,而非该项目第四包的投标人。 事项3、4:投诉均不成立。投诉事项3及4均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要求:“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投诉人并未按照该规定时间提出质疑。明显超过质疑时效。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5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