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0 | |||||||||||||||||||||||
| 其它 | |||||||||||||||||||||||
| 150,000元 人民币 | |||||||||||||||||||||||
| 8,062,869.06元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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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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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X903线大塘至汤溪段K0+762-K8+643段县道四改三工程施工招标于2026年4月27日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zbtb.****.cn)、**公共**交易平台(**省﹒**市)(https://ygp.****.cn/ggzy-portal/#/440200/index)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现对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及相关时间进行延期,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网上提问时间已截止,现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对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问:该司发布的X903线大塘至汤溪段K0+762-K8+643段县道四改三工程施工招标补遗书(第2号)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更正,其中:二、在原招标文件P2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格最低条件)增加补充了“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满足以上资质。”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规定的备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就低原则)。 招标文件、补遗书属于招投标要约文件,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属无效,不得作为评标、资格审查、定标的合法依据。我方认为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存在重大合规瑕疵,现依法提出书面质疑。恳请贵司慎重考虑我方合理质疑,依规核查整改并予以答复。 答:现将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补充调整为:
注: 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的资质为满足要求的最低资质,其相对应的以上级别资质均符合资格审查条件。 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满足以上①资质。 二、现对本项目开标时间及相关时间节点作如下顺延,详见下表:标书代写
三、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单有效期的相关说明: 保证担保及保证保险有效期的相关说明:如潜在投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即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本补遗书(第3号)发布之日(含本补遗书(第3号)发****银行保函或完成网上投保的,按原定开标时间(2026年5月22日)开具的均有效。标书代写 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第3号)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第3号)为准,补遗书(第3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本补遗书(第3号),并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特此通知,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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