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市场主体登记事先告知书
唐审批撤冒告〔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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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用武志英、杨**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已经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3月5日,武志英、杨**2人共同向我局提出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0MA07K6XM9T)设立登记中武志英、杨**的登记(备案)事项(股东身份)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依法受理。
经查,你单位在2015年10月16****商行政管理局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在2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时提交了含有 武志英 (居民身份证号:130***********3623)、 杨** (居民身份证号:130***********2421)身份信息的申请材料。因通过多种方式始终未能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5月1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一事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均没有提出异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撤销2015年10月16日****设立登记许可中 武志英、杨** 的登记(备案)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洪良 联系电话:0315-****342
联系地址:**市**区**路12****中心A区二层企业注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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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被撤销市场主体、****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