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木萨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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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吉木****学校****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苇梁湖街道丽景中央城10栋1909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龙盛街898号万科中央公园S2座20楼2002室

被投诉人2:吉木****学校

地址:**县文化西路3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于2026年3月27日就吉木****学校****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编号:****)作出的《吉木****学校****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回复》,于2026年4月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虚拟抠像功能不合理、无配套、控标。
2:6个SDI、USB≥5、液晶屏属于过度冗余,排斥主流厂商。
3:强制主机集成音频/无线麦接收/HID控制,指定技术路线,排斥分体式主流方案。
4:摄像机Type-C接口非必须、非主流、排他。
5:摄像机内置音频处理,与独立音频处理器重复、冗余。
6:遥控器属于重复控制、过渡配置、浪费。
7:服务器与录播主机“同一品牌”属于强制捆绑、品牌壁垒、违法。
8:两套平台重复采购,逻辑错误、浪费财政资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吉木****学校****学校)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60万元,吉木****学校委托****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2026年3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提出投诉,经核查,该项目申报由三名校外专****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实施。针对投诉事项一,虚拟抠像技术广泛应用于精品课制作、微课录制等教学场景,可将教师与虚拟背景结合,提升视频质量,属于中标人根据本地域相关**进行自行设计和配置的范畴。针对投诉事项二,6个SDI接口是为满足多机位接入的实际需求,USB接口充足保障操作便捷性,液晶屏是保障精品录播教室稳定运行的合理设计,绝非“冗余”,接口多样性体现包容性。针对投诉事项三,集成化能够简化系统架构、减少故障点、降低施工难度,招标文件要求主机具备上述功能,并未禁止投标人额外配置分体式设备。针对投诉事项四,摄像机Type-C作为视频输出通道之一,与SDI、HDMI、网络等接口并列存在,并非替代或排斥其他接口,设置 Type-C 接口仅为丰富连接方式,满足不同部署场景需求。针对投诉事项五,摄像机内置音频与独立数字音频处理器功能各自独立,也可协同工作,互为补充,不存在重复、冗余。针对投诉事项六,导播切换台、中控控制面板、遥控器,三者对应不同用户角色和使用场景,互为补充,而非重复。针对投诉事项七,“同一品牌”是为了确保平台软件与硬件之间的最优兼容性,避免因硬件差异导致的系统不稳定、功能异常等问题,不限制投标人选择其他服务器品牌,招标文件仅要求服务器与“录播主机”同一品牌,并未强制要求该品牌必须是某特定厂商,不存在“绑定单一品牌”的情形。针对投诉事项八,智慧教室平台与录播教室平台核心功能存在本质差异,部署场景不同,物理隔离保障业务连续性,不属于重复采购。针对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七,经在厂商官网、政府采购官方平台或行业权威媒体查询,有效供应商已满足三家,具备充分竞争,招标文件据此设定技术指标,系对项目需求的必要匹配,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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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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