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6年春节慰问退休人员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鸿园北路西一巷53号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北路222****广场9楼、10楼
被投诉人2:****
地址:********基地县政府综合办公楼3号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县水西沟镇闸摊村1队3号楼底商2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内容为:1、****(以下称: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情形。
2、被投诉人未依法对投诉人提出的“项目招标时序异常,是否存在提前供货、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情形”等进行全面、实质性核查,仅作出简单形式答复。
3、被投诉人县人社局在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下,未暂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监督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因从业人员数据填写不准确,导致把亚麻籽油的制造商**恒远****公司由微型企业划型为小型企业,但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规定,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信息填写不准确,属于工作人员疏忽,未进一步认真核准数据来源的准确性,不属于“主观故意、客观虚假”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投诉事项二:采购人于2026年2月27****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供货起止期限为2026年2月27日至2026年3月31日,中标供应商2026年2月28日实际开始供货,陆续将慰问品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存在“项目招标时序异常,存在提前供货”等情形。经核实2026年春节是2月17日,并非投诉书中所说1月29日。
投诉事项三: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2月26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函,2月27日质疑答复,符合法定时间。采购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