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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司于2026年4月13****机关提出**州双****电站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组织专家对随文报送的《**州双****电站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州双****电站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专家组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本机关于2026年5月13日作出了**州双****电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申请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编号:双行审决〔2026〕108号),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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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