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管理部令第93号)等规定,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活动。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好“5个严禁,3个务必”,5个严禁:第一、严禁下店上宅;第二,严禁超量储存;第三,严禁将产品摆放至店外;第四,严禁在零售店周边100米以内燃放、试放;第五,严禁在禁放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3个务必:第一,零售店务必要有专人现场盯守,负责安全;第二,务必严控进店人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产品储存区域;第三,务必张贴5个严禁的警示标语。
四、严禁单位或个人将房产、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安排专人盯守,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
六、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七、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八、****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现金奖励。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举报奖励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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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举报奖励细则
一、举报范围
在**市**市辖区范围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以及将房屋、建筑物或车辆等租借给他人,为非法生产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单位和个人。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110
0793-****119
(二)奖励标准
1.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经查证属实,一次性奖励50000元。
2.对举报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应准确详实。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首位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1.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
2.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3.同案人检举的;
4.其他不予奖励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