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康****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对代管的**县高中南地块土地经营租赁权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并委托****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县高中南地块土地经营租赁权(租赁截止时间至2026年12月31日),土地面积287552平方米(约合431亩),起拍价306,000元,增价幅度为1,000元或其整数倍。标书代写
二、拍卖时间、地点
拍卖时间:2026年5月20日10时
拍卖地点:****交易中心308室(**县轻工路002号)
三、标的预展事宜
预展时间:2026年5月14日至18日(休息日除外)
预展地点:拍卖标的实物坐落地
预展咨询电话:159****3555 杨先生
四、竞买登记事宜
1.竞买登记手续办理时间:2026年5月18日至19日。
2.竞买人资格: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银行资信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竞买保证金:壹拾万元整。
4.意向竞买人须于2026年5月19日15时前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将竞买保证金交至拍卖人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行北站支行,账号:305****33438,行号:104****16517),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过时无效。请竞买人在汇款附言中标注“汇款人姓名+联系方式”。
5.意向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后,****公司项目负责人(齐先生,157****7521)索取相关拍卖文件。需将拍卖人提供的《竞买申请承诺书》《竞买意向协议》打印并签字、按手印,连同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保证金交纳凭证通过快递邮寄至拍卖人处(收件人名称:****,地址:**市**区惠工街149号W-3门,联系电话:157****7521);经拍卖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竞买人。
五、特殊事项说明
1.本拍卖项目为土地经营租赁权拍卖,流转用途为农业种植,必须耕种农作物(玉米、大豆、地瓜等),买受人(承租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租赁期间禁止改变土地用途和现状。
2.拍卖标的以竞买人在预展期间内所视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和交付,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预展期间自行尽责实地踏勘、确认标的实物现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面积、四至范围、地形地貌、土壤肥力、租赁期限等各项事宜,竞买人不得以此主张撤销交易或索赔。
3.本次拍卖为整宗拍卖,标的实际面积及位置以实地勘查现状为准,面积如有误差,由买受人自行查实并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并且不影响此次拍卖成交价格。
4.买受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不得栽植树木、苗木等多年生作物,不得私自搭建任何建筑设施,不得搞养殖。禁止破坏地力条件;禁止撂荒;禁止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土地上建房、挖砂、取土等,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禁止违规占用土地从事非农建设。
5.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买受人(承租人)须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一次性向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全额成交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由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确定,履约保证金待租赁期满结束并经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6.买受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标的及与他人**经营,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7.买受人(承租人)按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款、行政收费、生产经营费用、债权债务等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8.买受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须负责该地块的防火、看护、维护该地块环境卫生、秸秆打包离田等责任,不得出现任何原因的烧荒、撂荒行为。
9.买受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独立承担各种风险和责任;如遇旱、涝、洪水、虫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不可避免的灾害,导致减产、绝产、灭失的,或者灾害后面积与租赁面积不符的,所造成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
10.租赁期内,如遇邻里纠纷及四边地界纠纷,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协调解决,与委托人无关。
11.租赁期内该出租土地不享有国家政策性各种补贴(因该土地不在国家计划面积之内)。
12.租赁期满结束后,买受人(承租人)需将出租地块内种植物清理干净,无条件将土地归还委托人;把一切与委托人无关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等清除外运。
13.租赁期间如遇用地规划土地被征占、招商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该地块,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合同即刻终止。若标的土地被收回时买受人(承租人)所种植的作物已收获,土地租金不予退还;若尚未收获,按所收回的土地面积退还相应的租金,****政府相关规定和标准仅能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
14.未尽事宜,最终以委托人和买受人(承租人)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六、咨询电话
委托人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59****3555
拍卖机构联系人:齐先生
联系电话:157****7521
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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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