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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位于**市**区**路东湾仔沙的用地,用地面积为 5418.44平方米,建筑面积32636.82平方米。用途:车库和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48号)第二条、2009年9月24日《**市土地有偿出让计费单》等相关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本次核定你司该宗地块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本金人民币****145元(违约金人民币****7155.82元,违约金暂计至2026年3月3日,应记至本金缴清之日止)。
违约金计算方法,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关于修改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违约金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异议,你司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本权利。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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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3 月 3日
我单位/我已清楚上述告知书内容。
权属人/受委托人签字: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三联,一联交用地单位;一联留存地价计费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