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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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实际情况,****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6月13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联 系 人: 潘磊

联系方式:0744-****031

电子邮箱:****@163.com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二十一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6年5月13日)

****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和异常低价等突出问题,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政府同意,****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章 采购前期:预算编制、意向公开与需求管理

****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和雇佣。中央驻张预算单位、企业等单位的采购,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预算前置管控。坚持“无预算不采购”,****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未落实、无对应预算的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取得财政资金主管科室(股室)的审批;政府采购项目,在申报采购计划前,要经过****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采购项目挂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评审的预算控制数。

(三)规范采购意向公开。严格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公示信息真实完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按采购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严控采购需求科学论证。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挂网公示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可以开展市场调研和需求论证。对以下四种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是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项目。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五)单位内部完善采购内控的审批。各单位健全内部岗责分离制度,采购申请、审核、经办岗位相互制约,前期审批资料全程留痕存档。

第二章 采购中期:规范采购计划报备、方式选用、保证金规定与采购文件编制发布

(六)规范采购计划的报备。本单位开展采购活动前,要严格执行先预算、后计划、无备案不采购的原则。采购实施前,要依规编制规范采购实施计划,明确采购品目、资金来源、采购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等核心内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备案。采购人可合理地设立公开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本预算项目预算控制数,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预算控制数的,投标(响应)无效,不得设立任何最低限价。未设立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的预算控制数为最高限价。

(七)依法选用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依法、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照张财购〔2026〕1号文件执行):

1.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集采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原****交易中心建设的集中采购交易系统进行采购;交易系统中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按预算支出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自行采购。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的特点、金额大小及市场供应情况等,采购人按预算支出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以及依****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结合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自行选定相应采购方式,禁止滥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时,需提供单位内部项目必要性、合法性、充分性的会商纪要。

3.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其他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4.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集采目录以内,集采机构可发起框架协议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由集采机构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即可实施。集采目录以外,各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5.公开招标改非公开招标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有关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湘财购〔2025〕7号)的规定执行。

6.涉密政****政府采购管理。

(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提供涉密采购项目的定密文件、采购单位内部研究记录、财政投资评审文件等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采购备案。采购人根据涉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政府****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秘密级或者机密级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及时将中标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申请核准时,需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7.政务信息化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张数据政务〔2025〕22号)的规定,报同级数据局履行项目审查批准后实施。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要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情形来判定。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还是服务的,按照采购人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可参照已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八)保证金的基本规定

1.投标保证金。全****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2.履约担保

(1)缴纳金额。履****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缴纳形式。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选择。银行保函应当是见索即付、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可拆分的独立保函。

(3)期限要求。中标供应商需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政府采购书面合同签订前完成履约全额缴纳。采购人可采购文件中设置最少5个工作日、最多14个工作日的提供履约担保期限,具体截止时间可由采购人确定。履约担保的担保责任期为项目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出具项目验收书之日止。履约保函到期前,项目未完工的,采购人督促供应商在到期前办理履约保函延续手续,可结合剩余工作量按比例递减的方式延续履约保函。标书代写

(4)退还规定。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全部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届满,且无质量缺陷、无违约纠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路退还或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履约担保均不计息。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照投标文件履约的,无权要求退还履约担保。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交履约担保的具体金额、期限要求、退还条件;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履约担保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若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采购人应当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报同级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九)精准编制合规的采购文件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可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采购人判定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不执行中小企业扶持预留份额(价格扣除)政策,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一是自主审慎研判。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进行论证,留存需求、技术等研判佐证材料。二是出具书面说明以及承诺函。撰写《政府采购项目不适宜中小企业承接的专项情况说明》,附带合规的承诺函,杜绝人为随意排除、歧视中小企业。三是内控审批签字。专项说明以及承诺函需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纳入单位采购内控档案留存。四是财政部门备案。审签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提供采购文件时间。公开招标提供采购文件下载的期限从挂网之日起不得少于 10个工作日。标书代写

3.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和竞争性磋商的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按照明确的评审因素和量化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技术、投标报价进行评分。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采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市财政局、****中心**其他相关单位,制定不同类型项目的采购文件范本及评审因素和量化的评分标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 开评标阶段

(十)进场交易以及代理的规定

1.进场交易的范围。一****政府采购项目、市直各预算单位的非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交易中心的场地交易。因涉及国家秘密、突发事件、应急采购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无法或不适****交易中心交易的,从其规定,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并做好记录备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使用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公开竞争。二是区县****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统一进入指定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鼓励使用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公开竞争。区县应明确专门的开评标场地,区县的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指定场所开评标的现场管理,督促开评标现场管理制度的落实。

2.代理的规定。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代理。集中采****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品目不能分开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购人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二是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代理。集采目录内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目录外品目不能分开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区县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十一)规范开评标现场管理。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过程签字存档,对于采用线下方式的采购人代表检查密封、当众拆封。加强开标评标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专家独立评审、不得串标围标,严禁违规干预,评标结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修改。异常情况及时记录、依规处理。标书代写

(十二)分类型严格开展资格性审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评审开始前独立完成,评审委员会不参与资格审查;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小组****小组进行审查,对于采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小组进行审查,无论由谁进行审查,应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示。标书代写

(十三)报价规则。公开招标项目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报价。非标项目的采购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筛选合格供应商后,****小组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磋商),供应商在谈判(磋商)过程中可根据需求调整报价,****小组统一组织合格供应商提交一次不可更改的“最后报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需提供成本构成说明,参考历史价格或市场价进行比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与特定供应商通过协商,确保价格合理且符合采购需求。采用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只能一次报出包含货物价款、税金、运费、装卸费及保修期内的维护保修费用等不得更改的包干含税价格,不允许二次报价。

(十四)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

1.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二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三是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五是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查询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第四章 定标公示阶段:结果确认、信息公告与异议处理

(十五)按时依规定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公告。

(十六)规范评审结果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十七)依法处理质疑投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方式提出书面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提起投诉。具体处理参照《****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后期:合同签订、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十八)及时签订合规采购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条件。

(十九)强化履约验收

1.履约提示提醒。对临近履约担保缴纳、合同签订等法定(招标文件约定)期限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送提醒。提醒后仍未整改的,由采购人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实际履约情况等。重点监控履约承诺,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成本测算和履约承诺现场核查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施工人员配备是否与承诺一致。可建立预警机制,当供应商出现进度滞后、人员不到位或者投诉增多时,采购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示函,约谈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要求限期改正。

2.采购验收程序

(1)履约验收责任。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一是前置约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基本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细化约定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二是全面核查。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逐项核查技术和商务履约情况验。三是违约责任。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小组组建。一是申请与自查。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完成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和自查材料。二是小组组成。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建。一般项目人数≥3人且为单数;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5人且为单数。包含熟悉项目需求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从本单位本系统指定,确有必要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三是职责和独立性。验收小组可以****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独立开展验收工作,并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

(3)项目验收与过程管理。验收小组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一是逐项核对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安全规范以及商务条款的履约情况,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二是完整记录验收过程,出具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的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三是验收过程中形成个人验收记录、检测机构报告、分期/分项阶段性验收意见等资料,作为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留存。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且经评审后仍确定中标且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实施、分期验收、分期支付。

(4)验收结论和后续管理。一是签字确认。验收小组成员应对项目验收结果出具个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其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供应商对其验收意见确认后,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二是办理决算。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3个月内及时办理项目决(结)算。三是争议处理。履约验收过程中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二十)强化监督管理

1.采购人标后项目管理。一是过程管控。采购人应当严格控制项目预算,保障政府采购项目质量与按期交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履约管控,跟踪项目实施进度与质量,严禁擅自甩项、漏项及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二是资金与档案管理。依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监督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归集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规范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档案。三是担保追偿。履约担保机构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责任的,采购人应通过诉讼途径追偿,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2.标后履约监督检查机制。一是联合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中心协同参与,定期对招标文件编制、履约担保的缴纳、动用情况、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仍然中标的项目,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涉及采购人违纪违法线索的,按规定****机关处理。二是供应商失信管理。对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按照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约行为,由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政府采购活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一)强化责任追究

1.采购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未按本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编制招标文件的;

(2)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3)****委员会、****小组****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未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

(5****政府采购政策;

(6)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委员会、****小组****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未足额 提交、未按照规定担保形式提交、保函内容有附加条款不能实现 见索即付、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

(5)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6)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3.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上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其他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4.评标专家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未按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评审专家,导致劣质供应商中标造成严重后果的,采购人发现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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