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开发区****办事处食堂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徐****公司
地址:江****开发区科技创业大厦10-1-1022
法定代表人:刘斗斗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学府路1#万达华府2号楼1-106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当事人:****开发区****办事处
地址:****开发区金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冰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商聚路38号1-101
法定代表人:张恒宁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6年2月6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2月25日组织竞争性磋商,3月2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以下简称“恒威公司”)。3月3日,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公司(以下简称“家淼公司”)提出质疑。3月6日,家淼公司作出质疑答复。3月13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3月17日,本机关分****开发区****办事处(以下简称“**桥街道办”)、家淼公司、恒威公司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收到其答复材料。4月14日,****公司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公司的调查取证答复材料。4月21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公司的调查补正答复材料,调查补正共计10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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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