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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2 暗标评审”中"注:如出现上述情形,技术部分按0分处理。"现更正为“注:如出现上述情形,暗标部分按0分处理。"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4 技术评审”“录井技术方案”现更正为“录井技术方案(暗标评审)”;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4 技术评审”“QHSE管理体系、质量体系及保证措施”现更正为”QHSE管理体系、质量体系及保证措施(暗标评审)”; 4、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2.2.4 技术评审”“录井设备性能”现更正为”录井设备性能(非暗标评审)“。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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