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德清至安吉高速公路德清舞阳至安吉昌硕段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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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至**高速公路****至**昌硕段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至**高速公路****至**昌硕段工程保险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采购人:****

二、项目名称:**至**高速公路****至**昌硕段工程保险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四、答疑澄清内容:

1、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概述):

(招标文件P39/P81):保险期限约定与标准条款冲突存在问题: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期限及延期约定,与工程保险标准条款、**险条款不一致。

事实和依据:

完善理由:现行约定与监管备案标准条款冲突,存在保险责任空白、认定争议风险;按工程合同工期约定保险期间,为工程保险行业通行做法,权责清晰;可避免工期变动导致保险断档,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覆盖,保障项目利益。修改建议:保险期间按照工程合同工期约定,保险责任起讫、延期规则遵循标准保险条款执行。

法律依据:/

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概述):

(招标文件P33):“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3分”定义不明确存在问题:承保业绩评分中关于“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描述,依照供应商资格条件(P5)共有6大项,第四大项又有3小项,是否需要全部满足还是仅仅业绩资格满足未明确,容易产生理解歧义,影响评分公平性。

事实和依据:

完善理由: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对照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评审易出现不同认定标准,引发争议;故该承保业绩得分仅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中承保业绩这一项就行,与其他资格无关;明确界定后可统一评审规则,保证评分公正透明。 修改建议:明确为满足供应商资格条件第四大项中的第2小项的承保业绩要求。

回复:本项内容指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第四大项中的第2小项的承保业绩要求。

3、质疑事项3

质疑事项(概述):

(招标文件P38):施工机具赔偿限额未明确累计与每次事故限额存在问题:仅约定每一施工标段施工机具限额2000万元,未明确累计赔偿限额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责任边界不清。

事实和依据:

完善理由:工程保险标准条款必须明确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否则后期易引发理赔纠纷;明确限额可清晰界定保险责任,保障双方权益,避免责任范围争议。修改建议:明确物质损失部分每一施工标段施工机具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2000万元。

法律依据: /

回复:指每一施工标段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4、质疑事项4

质疑事项(概述):

招标文件P40/P82):保费支付方式不符合监管文件要求存在问题:保费分期支付节点设置不符合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要求。招标文件中关于分期保费缴纳时间约定在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支付,晚于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事实和依据: 完善理由:监管明确规定: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缴纳;现行支付节点违反监管要求,招标人与保险人均存在合规风险;调整缴费节点仅为符合合规要求,不改变付费总规模,不影响项目资**排。 修改建议:调整保费分期期数与支付时间,最后一期保费须在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内缴清。

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质疑事项5

质疑事项(概述):

招标文件P83):安责险特别约定不当扩大保险责任存在问题:“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包括遭受机动车事故)、因公外出期间(包括遭受交通事故)”表述,不当扩大保险责任范围。

事实和依据:

完善理由:从业人员本人主要责任及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也不在安责险保险责任内;保留该表述易引发不合理理赔,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安责险条款约定;删除后条款更严谨,责任边界更清晰。修改建议:删除括号内容“(包括遭受交通事故)”。

回复:采纳。删除括号内容“(包括遭受交通事故)”。

6、质疑事项6

诉求内容:(招标文件P41):特别约定第7点除外责任未限定除外责任适用前提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扩大了保险责任存在问题:“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约定保险标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所发生的索赔事项,除非保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除外责任所造成该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表述不明确,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完善理由:本条款倒置保险举证逻辑,未限定除外责任适用前提,未区分损失成因是否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范畴,只要保险人无法完整举证除外责任,就必须全额赔付,无限制放宽理赔认定标准,无限扩大了保险人保险责任。修改建议: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约定保险标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所发生的索赔事项,除非保险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属于除外责任的自然灾害事嵌所成该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必须承尝责任。

回复:不采纳,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此公告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及部分,仍以原采购文件为准,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标书代写

六、业务咨询:

1、采购人:****

联系人:王光海 联系电话:0572-****828

地址:安**昌硕街道拥军路101号1幢

2、采购代理机构:****、****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熊工 联系电话:0571-****2613

联系人:汪工 联系电话:183****2779

地址:**市**区朝晖路203****广场写字楼1305室

3、监管及投诉受理部门:安****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办

联系电话:0572-****516

4、采购平台:**市绿色****分中心

地 址:安**天荒坪南路99号(**商会大厦A座23楼)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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