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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以下简称“我方”)于2025年11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5年11月17日就游家镇竹家村排头院2组袁**至袁家院岔路口何维清公路加宽重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经法定程序,确定**省****公司(以下简称“中标方”)为中标单位,并于2025年11月20日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中标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与我方签订书面合同。然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至今已逾5个月,中标方仍未履行招标公告及投标文件的约定,亦未与我方签订合同,导致工程没有按期开工建设,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事实上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为此,我方郑重声明如下:
1、自本声明作出之日起单方面中止中标方的中标资格。
2、中标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所应承担的一切责任,我方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3、我方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
4.如中标方对本声明有异议,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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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