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级高一学生校服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5月12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因系统公告字数限制,具体调整内容详见“三、其他补充事项”。本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其他事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05月13日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需要落实的政策:“节能产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按照《关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执行。”更正为“节能产品:本项目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本项目不适用。”
2.删除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中的价格扣除的规则:标书代写
小型、微型企业产品
|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00% |
一、根据财政部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部分的评审。(即所投全部产品或服务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按其总报价的15%进行扣除,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享受价格扣除的投标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2.联合体是否享受该扶持政策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不适用于此款规定)。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于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①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③小型、****政府采购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的;④中型、大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⑤所投产品为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4.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所投所有产品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须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完整(即标的名称应为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行业名称即为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名称)若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则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二、根据财库【2014】68号文《****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活动时,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三、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政府采购政策。****财政厅 ****民政厅 ****联合会《****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价格按照《****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执行;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残疾****政府采购活动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价格扣除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是指只由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只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投标人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格式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标明具体哪些货物是其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是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仅有标明部分的货物才能启动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视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中标、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
| 项目 |
比例 |
方法 |
|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
10.00% |
根据《****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文件,本采购包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注:①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最新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且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②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价格扣除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价格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③若同一采购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价格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报价时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④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于投标文件中提供属于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标书代写 |
3.删除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三、商务要求中9.售后服务规范的“(5)增补供货承诺:中标供应商需按合同总量储备20%数量的号型齐全的同类产品,面辅料按合同总量储备 40%数量,以满足学生增补、应急或调换需求。换装期内签订增补合同,价格须与投标时中标单价一致。”
名称:****
地址:**省**市**区**中路198号
联系方式:0591-****11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街道**中路西侧金城湾翠微大厦(金城湾商业项目)35A#塔楼14层16商务办公
联系方式:189****792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林女士
电话:189****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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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