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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三**镇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三江政〔2026〕3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政府关****基地农转用审批事项的通知》(莆政综〔2021〕119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镇境内农用地0.1011公顷(其中耕地0.08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并计入2026年度**区农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使用三**镇杨芳村水田0.0891公顷、沟渠0.0120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1011公顷。
二、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你镇要按照《****政府关于****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审批与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莆政办〔2021〕72号)、《****关于****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涵政综〔2020〕108号)要求,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建房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
四、本批复用地专项用于农村建房,不得改作经营性用地。
五、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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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