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 话:029-****4307
传 真:029-****4300
邮 编:710300
通讯地址:**市**区吕公东路中段
|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发文时间 |
| 1 | ****环境局**分局 关于****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鄠环批复〔2026〕12号 | 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 | **** | 2026年5月11日 |
| 2 | ****环境局**分局 关于**市**区涝河涝店镇(19+516~21+458)段河道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鄠环批复〔2026〕13号 | **市**区涝河涝店镇(19+516~21+458)段河道防洪工程 | ****管理站 | 2026年5月11日 |
| 3 | ****环境局**分局 关于******公司新能源及车辆特种氮化和调质处理研发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鄠环批复〔2026〕14号 | 新能源及车辆特种氮化和调质处理研发制造项目 | ******公司 | 2026年5月11日 |
相关附件:
1.鄠环批复〔2026〕12号****包装饮用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2.鄠环批复〔2026〕13号**市**区涝河涝店镇(19+516~21+458)段河道防洪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