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控制中心结核病全自动核酸检测分析系统
三、采购日期:2025-12-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东吉路11号B栋7层752房
被投诉人 1 :****控制中心
地址:**市厢竹大道55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中新路9号**九洲国际三十一层3101、310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3号3栋4楼自编407(仅限办公)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属于进口产品,经过多个平台招标前与招标后多次查询,均未查找到与之相关的采购进口产品所需要论证公示;在中国境内能够获取的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产品。2.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均涉嫌为进口产品设定,有严重的唯一指向性和排他性。3.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分值(12分)占比过低,而主观分(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36分占比过高,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存在严重的偏向性嫌疑,给分随意可操作性强,自由裁量权过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事项2和3,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
202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