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澄清内容公布如下:
1、本项目询价文件第18页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并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若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拒绝接收报告书,或在后续技术审查阶段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原因最终未能审批报告书,甲方将不支付给乙方技术咨询报酬,并终止本合同。
修改为: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由于国家、地方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暂停或中止,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报告未能被受理审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工作费用,具体如下:
(1)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的报告书编制,向甲方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30%;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的专家评审工作,评审后,乙方根据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编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20%。
(2)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成****国****公司的报告书编制,向甲方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15%;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的专家评审工作,评审后,乙方根据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编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10%。
(3)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完**富(**)****公司的报告书编制,向甲方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15%;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的专家评审工作,评审后,乙方根据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编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文件,视为完成合同工作量的10%。
2、项目截标时间由原定2026年5月14日推迟至2026年5月19日。加急标书代写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
****国****公司
华富(**)****公司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