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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县陈桥镇2026年小麦“促弱转壮”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3月25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洛****中心大道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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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一)投诉事项 1.河****公司填报的货物“99%闪溶磷酸二氢钾”的制造商为“****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司,中标公司声明函不实或填报错误,应予以废标,不具备成交资格。 2.河****公司填报的货物“丙硫菌唑戊唑醇”的制造商“******公司”声明函填报从业人数17人,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司缴纳社保人员23人,从业人数不符。声明函不实或填报错误,应予以废标,不具备成交资格。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上述审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对投诉人投诉事项1: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公司投诉答复,99%闪溶磷酸二氢钾生产商名称事件属于填写不完整,应为文字瑕疵,未对招标文件构成实质性偏离,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1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对投诉人投诉事项2:现有证据无法判定丙硫菌唑戊唑醇的制造商从业人数造假,且中标供应商不会因声明函中从业人员的多寡得利,无弄虚作假的主观动机,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投诉事项2依法不成立,予以驳回。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5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