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政务批(市政)〔2026〕8号
南****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3月10日提出的“在**市**区蒲庙镇仁福村定甲坡侧占岭设置**区侧占岭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办件流水号:****)。经审查,该申请涉及的**区侧占岭消纳场存在以下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
一、**区侧占岭消纳场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市路网专项规划》有关成果中的规划路网用地;
二、南****公司运营的**区侧占岭消纳场项目用地于2022年5月16日获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文号为南审批农〔2022〕90号。临时使用林地许可已到期,在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达到相应要求并验收之前,无法再次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三、**区侧占岭消纳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
上述情形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2.《关于重新印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政园发〔2020〕 227号) “申请办理续证、扩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如有超高、超范围等违法行为,必须完成整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予以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的规定,因**区侧占岭消纳场存在上述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不予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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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电话:市政项目科 077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