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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简一高岭土新材料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永发改审〔2025〕94号),因该《节能审查意见》中引用的文件依据已失效,现对上述《节能审查意见》的引用依据予以更正,更新为现行有效的文件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龙节能办〔2024〕1号)。
上述更正对原《节能审查意见》中关于项目建设内容、能源消费总量、能效水平、节能措施等实质性审查结论不作调整,不影响项目节能审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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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