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西双****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03月0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西双****公司
2、地址:**省****市嘎栋街道雨林路26号曼莲小区6122室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801MAEX8GYD26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于2026年4月7****管理局****公司中标**县防汛物资代储项目(项目编号:****)后称因“采购成本超出前期预算预期、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向采购人递交了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因此2026年4月8日,我局已正式发函催告,责令你单位就案涉弃标行为逐项提供举证材料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但你公司长期拒接电话、刻意回避沟通,****政府采购监管核查工作,消极应对,配合义务完全未履行。本单位认为,你公司弃标理由不充足,不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供货。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中标公告、****管理局反映的情况说明、西双****公司弃标函、****出具的举证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6年5月1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或申请听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七、处罚结果
****公司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5月12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迪力木拉提
3、联系电话:0997-****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