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申报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交通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申报工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质量监督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管理的关键环节,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是项目开工建设的法定前提。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区所有交通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工程****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政府质量监督管理。
二、明确质量监督申报范围与时限
(一)申报范围:凡列入我区交通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包括**、改建、扩建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均须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二)申报时限: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质量监督申报工作。未取得《质量监督通(告)知书》的,不得擅自组织开工。未履行报监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我局将不再补办质量监督手续,不予受理质量监督,不予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移交交通执法部门处理。
三、规范质量监督申报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后,****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监督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规范,具体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目录》。
(三)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质量监督通(告)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明确各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为质量监督申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须履行以下职责:
按规定时限主动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督促其配合质量监督工作;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相关企业信息变更、设计变更、工期调整、质量事故等情况;组织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并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二)施工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合同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自检体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实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存影像资料;配合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抽查、检测工作;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三)监理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根据规范和合同要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独立抽检;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及时、准确、规范填写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等监理资料;发现质量隐患或违规行为时,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须履行以下职责:
保证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相关问题;参与质量事故分析,按合同及规定出具设计处理方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将定期对辖区内交通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申报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我局将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设立质量监督社会监督渠道。****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757-****3830、0757-****8005),接受社会各界对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质量弄虚作假、监理失职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导致工程质量失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将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建设单位在质量监督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运输局质量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57-****3830;地址:**市**区荷富路829号)。
****运输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