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产 90 吨玻璃球及塑料制品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 90 吨玻璃球及塑料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4日-2026年5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电话:0635-****140
电子信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街49号
邮编:2522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年产 90 吨玻璃球及塑料制品项目 | ****开发区阳光路(汇通院内) | **** | ******公司 | ********开发区阳光路(汇通院内),使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内新增研磨机、抛光机、分选机、注塑机、焊接机共计75 台(套)等设备,年工作 300 天,一天生产时长 12h。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新增90吨玻璃球、90 吨塑料制品,全厂年产 160 吨玻璃球及 90 吨塑料制品。项目总投资11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服务局备案,备案号:2602-371524-89-01-855201。 | 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废水主要为设备冷却水、研磨抛光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东****公司深度处理。 三、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塑和焊接工序产生的 VOCs,其中 ABS 注塑焊接工序还会产生特征污染物苯乙烯、丙烯腈,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有组织废气:注塑和焊接工序产生注塑和焊接废气,产生的 VOCs(包含苯乙烯、丙烯腈)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风机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排放标准。 无组织废气:未被收集的废气,包含 VOCs、苯乙烯、丙烯腈;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建设单位应采取加强车间通风等防控措施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 四、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研磨机、空压机、立式车床、注塑机、冻水机、注塑焊接机、风机、粉碎机、烘干机、分选机、抛光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等各类机械设备。通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五、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固体废物:玻璃渣、废泥土、不合格品、塑料碎屑、废包装材料。其中废泥土定期从循环沉淀池清理,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玻璃渣、不合格品、塑料碎屑、废包装材料,委托给一般固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