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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日,****与****公司(以下简称:恒畅**)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SWL-SB-****001),合同额人民币22,453,701元。我司已按约履行全部设备供应及安装指导义务,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确认,注明开工时间为2022年2月5日,工期为120天。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均已届满。截至目前,恒畅**仅累计支付16,042,031.5元,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比例。
我司曾多次进行催告,已于2023年12月6日及2025年9月24日委托律师发送正式律师函2份,要求其在30日内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截至目前,恒畅**于2022年4月支付10,000,000元、2023年1月支付3,500,000元、2024年3月支付2,044,500元、2025年3月支付200,000元、2025年11月支付297,531.5元,共计支付16,042,031.5元。余6,411,669.5元未进行结算支付。
现需采购我司就与****公司的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服务,****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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