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B-30、B-36-2地块厂房建设工程-B-36-2地块10kV专用线路建设工程
补充通知(一)
招标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 第4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相关约定:4、变更估价原则中的全部内容现修改为:
“4、变更估价原则:
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固定定额子目单价)合同方式确定。无论变更与否,本工程所有工程量均按施工单位现场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数量计算。
4.1.1材料变更价格的约定:
① 合同价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主要材料和设备允许价差调整的除外),根据其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②合同价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在编制控制价取定的当期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中有的按其材料单价计算;
③上述二项均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监理、发包人审核,报结算审核单位审定后计算。以上三项材料变更,只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差价=审核后材料单价-发包人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材料价格。
④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电线电缆、铜排及密集母线等以**有色网(www.****.cn)施工期间公布的1#电解铜价格算术平均价与预算审核价中所采用的平均价比较,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外的,电线电缆、铜排及密集母线调整差价按以下公式调整=[(1#电解铜施工期算术平均价一1#电解铜平均价)/1#电解铜平均价±5%]*清单对应电线电缆、铜排及密集母线的主材单价*(1+税率),调差仅计取差价和税金,其他费用和利润均不计取。
4.1.2变更估价程序
因工程变更而增加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各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因工程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各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变更价款的核减。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审核过程中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4.1.3 价格调整
4.1.3.1 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内容:
① 发包人书面确认同意的设计变更(含设备、材料变更);
② 施工现场内需由承包人完成的合同项外工程量;
③ 因市场变化导致价格变化允许价差调整的电线电缆、铜排及密集母线等等主要材料和设备;
4.1.3.2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合同价款可调整内容工作量按实计算,单价按第4.1.1材料变更价格的约定确定。
4.1.3.3各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书中包含的项目在实际施工时没有发生或部分没有发生或由其他承包人施工的,在工程结算时扣减相应价款。”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通知将****交易中心(网址:https://ggzy.****.cn/npztb/)上发布,各投标人自行查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5月14日